权衡才能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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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最低消费”不是新话题了。但前不久上海市工商局对一家设立“最低消费”的歌舞厅下了罚

单又引发了争论。不少评论认为上海此举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予以肯定,并援引大量有关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法律条文证明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笔者曾以《经营者的权利》(见6 月25日《中国青

年报》)为题提出异议,认为赢利和为自己的产品定价也是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于是出现了各说各

的理而相持不下的局面。

    在反对“最低消费”者所大量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最关键的字眼就是“平等”、“公平”等等。

是否公平、平等、公正等显然是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要素,这是当然的。但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是公

平、平等。笔者以为,所有反对“最低消费”的论述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即一屁股坐在消费者

一边,一味地为消费者说话,却丝毫不考虑经营者的权利;立场的偏向导致了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

执和不公。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最关键的前提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都要兼顾,而不能站

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如果你自己是个消费者(当然经营者也是如此),那么先请你跳出“圈”外,

做个“中立”的旁观者。

    所谓“公平”、“平等”,是相对于双方而言的,这就要求作出这样的判断时,必须首先对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比较和权衡,如果只强调一方的利益,对另一方视而不见,就谈不上比较,

“公平”当然无从谈起。消费者有自由消费权和消费选择权,经营者有经营自主权和赢利的权利,

双方的权利都是合法的,该如何摆?——只有经过权衡,才能作出是否公平、公正的结论。

    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对立”的双方,其利益总的“矛盾”的。当双方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就

需要调和,从而达到一种均衡,要达此效果,就需要妥协,也就是要对双方的权利进行限制,因为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任何一方权利的不受限制,就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比如,经营者有经营

自主权、有自由定价权,但如果定价过高或过低,就会损害消费者和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所以要禁

止“暴利”和“倾销”,这就是对经营者权利的限制;消费者有自由消费权、有消费选择权,但如

果一套西装你只想买上衣或下衣,大部分经营者是不愿意的,“成套卖”(“捆绑销售”以及把软

消费附加在硬消费上的“最低消费”与此同类)就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你总不能说,我就是

想卖上衣,你非让我买下衣不可,是剥夺我的消费选择权!

    你只强调消费者的权利,我只强调经营者的权利,都是没有意义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矛盾的权

利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所谓“最佳”,就是在这个平衡点上,双方所受到的损失都是相对

最小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最低消费”就可算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

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如果越过这个线,双方的利益就更加难以摆平(请注意“更加”二字)。比

如,消费者在高档酒店只吃10块钱的盒饭,可他接受的软服务(优美的环境,高档的硬件,高层次

的服务等)值100 元(这当然是经营成本),按照公平的原理,消费者至少应该付款110 元,经营

者如果这么收,消费者就会觉得被“宰”了,他会说,一碗盒饭怎么能值100 多块呢?但经营者如

果不收110 元,就明摆着吃亏,其利益就受到损害。但有了“最低消费”,以上的两难就可以避免。

如果消费者接受了“最低消费”,无话可说。如果有消费者不接受,等于他拒绝了被宰的可能,从

而维护了自身的利益,损失的是一次选择的机会;而经营者也损失了一个消费者失去了一次赢利的

机会,但他也避免了遭受一次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能。

    这说这里,也许有人要提出法理上的“消费者权益优先”,但是,所谓“优行”,是在双方权

益完全对等、无法比较的前提下的倾向性选择。而在“最低消费”问题上,双方相关的权益显然是

不对等的。因为“最低消费”关系到消费者的只是选择权受到一点限制,而关系到经营者的却是直

接的经济利益。一“虚”一“实”,一“软”一“硬”,这种情况下如果讲“优先”的话,其对象

当然应该是经营者。

    总之,从主体上讲,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正是因为平等和公平,双方的利益都要兼顾,

而不能只给消费者说话(本人也是消费者,不做任何生意);从法理上讲,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利益也都要保护,作为执法者,在目前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

消费者进行一些倾向性的保护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对因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损害经营者的权利,

因为那是最大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其实,像“最低消费”这种供求双方的具体市场行为,完全应该由市场去调节,政府及执法部

门根本用不着去管。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太高了,接受的人太少了,其标准自然就会降低,

甚至取销——应该“高”或是应该“低”,市场会告诉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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