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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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近日,记者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问题走访了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

问:请您谈一谈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具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等。

问:那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整顿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问:请问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颁布)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

问:为保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全国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选择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1998年底基本结束。在总结教师资格过渡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问: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问:请您介绍一下教师资格分为几种?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种,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要符合如下要求:(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鉴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性,为有利于引进人才,对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作硬性要求,学校可视情况自主确定。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者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4)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问: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基本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于丧失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将被注销,证书将被收缴;对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其证书也将被收缴。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教育部将如何安排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工作?

答:教育部将于今年12月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各地将于明年开展实施工作,2001年年底前,将结束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此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转入经常化。

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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