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 有资格者方能教书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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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的朝阳刚刚露出地平线,教育部便在北京召开了对我国21世纪教师队伍建设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会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记者就有关问题访问了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 教师资格是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但取得了教师资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师 管培俊介绍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管培俊副司长认为,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必须与教师聘任制等其他的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几个问题必须强调。 一、教师资格的认定与教师聘任。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任职资格的认定,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必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是受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必备前提,并不意味着一定被聘任做教师工作,更不能认为已经成为教师。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也就是说,取得了教师资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师。 二、《教师聘任办法》是《教师法》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个重要法规。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候,要明确教师资格与聘任制度的关系。一方面,要抓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契机,将不合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牢牢把住“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教师队伍建设中很多问题的解决、教师队伍的调整优化出路在于整体改革,教师资格制度还要同教师聘任、教师流动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实施。 三、在聘任教师时,要重视学历,更要强化教师资格和实际能力。在今后的教师聘任工作中,不仅要重视补充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还要重视广开渠道,面向社会招聘教师,实现师资补充多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 四项条件必不可少: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 管培俊告诉记者,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教育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太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原则上不再下放。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于法定的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决定是否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有关条例对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档备查。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按法定理由、依法定程序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认定的对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哪些人具备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呢? 管副司长回答说,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一般是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在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1)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2)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 (3)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 (4)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 从整个教育大发展的实际出发,《教师资格条例》制定了一些特许条款,以利于高校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吸引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一些优秀的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但愿意从事教师职业的年轻人。 不懂教育学、心理学的教师今后将解聘 学习并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6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虑到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当务之急是广开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如果硬性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时就必须要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学分或单科合格证书的要求,有可能会把一些愿意从教的优秀人才拒之门外。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要求,全国不作统一的规定,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掌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可以作为聘任条件要求。 但管培俊特别强调说,今后聘任新教师,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必须要有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或者要求在试用期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为了保证学习质量,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应该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而且要取得相应的学分或单科结业证书,凡未取得规定学分或单科结业证书的,应该解聘,不宜继续从事教师职业。 资格终身制未来终将会打破 管培俊副司长介绍说,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是在80年代后期起草,分别在1993年10月和1995年12月发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符合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拟建议修改完善。如: 教师资格有效期的问题。从国际惯例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考虑,应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作出年限规定,几年后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如美国,对教师的资格认定每五年就要重新进行一次,这是促进教师业务不断进取的有效措施。但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解释和理解为终身有效,而终身有效不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师学历标准问题。《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师的合格学历分别是中师、大专、本科。这样规定有当时的背景,也充分考虑了大多数地区的一般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原来规定的学历标准对教育发达地区的教育来说显得低了。 另外,还有教师资格考试问题。《教师法》第11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这一规定有当时的立法背景,鉴于目前教师队伍较为稳定,教师职业也具有较大的吸引力,鉴于学历教育发展超出原来的预想,在学历合格人员中已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所以目前暂不拟举行对于不具有合格学历人员的教师资格考试。 对上述问题,拟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修改《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管副司长最后说,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性,使得我们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意识到一种历史的责任感。我们希望通过扎扎实实、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从法规、政策和操作层面上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中国青年报》谢湘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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