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诂学对中学文言文教学的作用(网友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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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职业高级中学 全朝庆 根据中学语文教学大纲的要求,高、初中的文言文教学,始终将字、词教学确立为文言文教学的重点,并且从低段到高段,对每单元和每篇古文的字、词训练作了严格的规定,将字、词教学的要求加以具体的量化了。毋庸置疑,中学语文课本里的古文注释绝大多数是正确可靠的,字、词教学,也完全可以依据课文的注释来进行。但是,作为一个语文教师,尤其是高中语文教师来说,如果仅仅依照课文的注释,或者单凭类似参考资料的东西去讲课,则是很难胜任的。因为语文教师传授的知识常常要超出课文里的内容,教学生懂得所以然,自己首先要懂得之所以然。再说,在课文中的随文释义的注解,多数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样解释而不是那样解释的道理,好像是一地的散沙,不仅要一颗颗地拾起来,还需要语文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加以综合、归纳、提高和研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而训诂学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用。现在,笔者就从五个方面,从中学语文课本注释中筛选出若干例证,加以说明。 第一, 课文中的某些注释虽无大错,但推敲起来总觉得有些勉强,这时, 利用训诂学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弄清课文中的词语的确切意义。 例一:《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注释说: “奖惩功过,评定(人物)好坏,不应该因在宫中或府中而异。臧、否、善、恶,这里是动词。”⑴“臧否”,解作“评论(人物)好坏”,初看似乎可通。因为“臧否”这个词语,本身就有品评优劣的意思。可是训诂讲究“为传注”,虽是同一个词语,可出现在不同语境中就会有不同的指归,不可强以一律。综观《出师表》这几句话,是诸葛亮劝刘禅对内外之臣要执法如一,而“论其刑赏”,要出于公正,实在没有“评论(人物)好坏”的意思。“陟罚臧否”,是说对“为忠善者”要奖,对“作奸犯科者”要惩。“臧”、“陟”义同,犹说奖赏;“否”、“罚”义同,犹说惩恶。所以,“臧否”,这里是指“奖惩”而已。 例二:宋濂《送东阳马生序》:今诸生学于太学,县官日有廪稍之供,父母岁有裘葛之遗,无冻馁之患矣。“注释说:”县官,这里指官府。⑵“这条解释不准确。考”县官“这名称出自汉代,本是对天子的称呼。如,《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涤侯。”唐司马贞《索隐》说:“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后来也用以泛称朝廷。如,《史记·景帝本纪》“令内吏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上晁错《论贵粟疏》:“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可就是没有以“县官”泛称作官府的。再者, 宋濂所说的“太学”,也是当时朝廷的最高学府,而“有廪稍之供”只能是指朝廷,而非官府。故从具体语境上考虑,“县官”应解释为“朝廷”。后来,1993年版的部颁高中《语文》第四册,将此注释改为“这里指朝廷”,是正确的。 第二,课文中某些注释常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这说明注释者也不能抉择,故列而并陈之,需要语文教师自己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训诂学的方法则能帮助我们在众说纷纭中作出正确选择。 例三:《鸿门宴》:“哙曰:‘此迫矣!臣请入,与之同命’”注释说:“与之同命,和他们拼命。之,指项羽等。同命,死在一块儿、拼命。一说,‘之’指沛公,与沛公同生死,也通。”⑶或取前一说,“之,指项羽等。同命,死在一块儿,拼命”⑷或注释说:“之,指项庄。”⑸比较三种说法,汪维辉先生认为当以“一说”为胜。因为“同命”本义是“同生死,共命运”。古书里并没有表示“拼命”的意思,而是指一块死、共同死在一起的意思。⑹其说可信。“同命”,表示一块死,古书里确有其证。如,《淮南子·俶真训》:“夫历阳之都,一夕反而为湖,勇、力、圣、知与罢怯、不肖者同命。”高诱注:“勇怯同命,无遗脱也。”《三国志·蜀书·马超传》:“密书请降”,裴松之注引《典略》说:“超捶胸吐血曰:‘阖门百口,一旦同命。’”《后汉书·冯岑贾列传》:“(冯)异归,谓苗萌曰:‘今诸将皆壮士屈起,多横暴,独有刘将军所到不虏掠。观其言语举止,非庸人也,可以归身。’苗萌曰:‘死生同命,敬从子计。’”皆其例。樊哙意在保护沛公,“与之同命”之“之”,当指刘邦,是说与刘邦一块死。 第三,在中学语文课本中,有些课文的词语虽然貌似普通,其实意义相当特殊,本当加以注释,可是偏偏未注,留给语文教师自己去思考解决。如能发挥训诂学的职能,则可以帮助我们求得正确的答案,以弥补课文在注释方面的疏略。 例四:《涉江》:“与前世而皆然兮,吾又何怨乎今之人?”⑺句中“与”字课本未注,可能当作连词“与”字解释了。实非。考《楚辞·七谏·初放》“举世皆然兮”,王逸注:“举,与也。言举当世之人皆行佞伪,不何所告我忠信之情也?”这句诗实是《涉江》的翻版,王逸“举”训“与”,也可说明“与前世”同“举前世”,而“举”有都、全部的意思。“举前世”,是说整个前世。又,洪兴祖《补注》:“举,一作与。”洪氏所见或本有“与”作“举”者。“与”、“举”古书实通用。《汉书·高帝纪》“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说万民都甚苦。“与”即“举”,皆其证。所以,这里应该作注:“与,通举,全、都的意思。” 例五:《齐桓晋文之事》:“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曰:‘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⑻《〈指南录〉后序》:“国事至此,予不得爱身;意北亦尚可以口舌动也。”⑼这二句中的“爱”字课本都没有注释,就很容易误解为“喜爱”的意思。如果用“喜爱”的意思去解释,显然讲不通。爱,除“喜爱”义外,古书还可以表示“吝啬”、“舍不得”的意思。《过秦论》:“诸侯恐惧,会盟而谋弱秦,不爱珍器重宝肥饶之地,以致天下之士,合众缔交,相与为一。”课文注释说:“不爱,不吝啬。”其说甚是。然则注书何以顾此而失彼?所以,上一例“百姓皆以王为爱也”,应补注:“爱,舍不得。爱身,舍不得自己。” 第四,课文注释非出自一人之手,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对于其中的差错,语文教师需要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以讹传讹。为此那就应该加强训诂学方面的修养,对课文中出现注释之误必须时时加以订正。 例六:《屈原列传》:“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注释说:“夺,强取。下文的‘不与’是不给的意思。”⑽这条注释未妥,不符合司马迁的本意。上官大夫再坏,似还不至于到公然动手强行抢夺的地步,“夺”,除“夺取”之义外,古代还有更改的意思。《孟子·梁惠王上》“不夺其时”,即勿改易其农时的意思。《论语·子罕》“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说三军的帅主可以改,而匹夫的志气不能变。凡此“夺”皆解为改易、变更的意思。“与”,是说答应、同意。所以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屈原由于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到后欲更改它,屈原不同意。又,《陈情表》:“行年四岁,舅夺母志。”注释说:“舅父强行改变了母亲守节的意志。”⑾“夺”也是改的意思。 第五,语文教师对出现于古文中的字形普通而意义特殊的词语,不能满足于知其然,而要明其之所以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举一反三,得心应手。这就更需要加强训诂学的学习了。 例七;《屈原列传》:“宁赴常流而葬乎江鱼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温蠖乎?”注释说:“温蠖,尘垢。”⑿这条注释是正确的。可是,“温蠖”为什么会有“尘垢”意思呢?从其字体上是找不到答案的。汤炳正先生运用“以声音通训诂”方法,说“温”即“混”、“溷”;“蠖”即“污”。“温蠖”即“混污”,音同义通。后来汤氏从一九八四年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引书》中找到了直书“尺蠖”为“尺污”,“蠖”、“污”通借的铁证,“温蠖”之所以释“尘垢”的问题就圆满解决了⒀。 今后,高中语文课古文教学的任务,恐怕要有所加重。从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新编高中语文教材(试验本)看,古文篇目就增加了不少。这些对高中语文教师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学习训诂学知识,应是每个高中语文教师提高自己业务修养的重要一环。 注: (1) 初中《语文》第六册1990年版,页283。 (2) 高中《语文》第三册1987年版,页411。 (3) 高中《语文》第二册1984年版,页230。 (4) 高中《语文》第二册1988年版,页300。 (5) 高中《语文》第二册1991年版,页305。 (6) 汪维辉《新版中学课本文言文注释商兑拾补》,载《古汉语研究》1 992年第三期。 (7) 高中《语文》第五册,1994年版,页98。 (8) 高中《语文》第五册1990年版,页303。 (9) 高中《语文》第三册1988年版,页398。 (10) 高中《语文》第六册1993年版,页171。 (11) 高中《语文读本》第一册(试验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年版,页258。 (12) 高中《语文》第六册1993年版,页176。 (13) 黄灵庚《离骚校诂》,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页483。 作者邮箱: qingge_67@sina.com 相关链接: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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