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现代汉语词典(35-36)(网友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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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森 35、罚款 【罚款】(P341)①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是一种行政处罚。②订合同的一方处罚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以一定数量的钱。 罚款是一种公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的授权,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施。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未经国家法律授权,未经法定的程序,都不能获得这样的权力。而且,罚款的种类和幅度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任意设置和提高;罚款所得收入不得归个人或单位所有,必须如数上交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的处罚。它不需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而订合同的双方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这只能叫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但当事人一方没有对违约一方直接进行罚款的权利。义项②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混为一谈,应予纠正。《现汉》应删除义项②,并在义项①的“强制”前加“依法”二字。 36、黑名单 【黑名单】(P515)反动统治者或反革命集团等为进行政治迫害而开列的革命者和进步人士的名单。(一)这个义项在解放前使用较多,解放后基本上成了一个历史名词。释文中“反革命集团”一语应删。建国后,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片面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同时也由于法制不健全,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认定为“反革命集团”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冤假错案。曾几何时,“反革命”在我国曾经是满天飞的“帽子”。从建国初的胡风反革命集团,到“文革”期间的“三家村”反革命集团,彭罗陆杨反革命集团,“5·16”反革命集团等等,历史已经证明都是冤案。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颁布的我国《刑法》正式取消了“反革命罪”,采用“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更加科学、准确的提法。从本质意义上讲,“反革命”一词并不属于法律语言,原属政治术语。现在既然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反革命集团罪”,理所当然应将这句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用语取消。 (二)关于“黑名单”,现在流行着另一种用法(《现汉》2002年版的“新词新义”增补部分尚未收进)。例如“54家劣质奶粉生产企业被列入首批‘黑名单’”“北京消协曝光首批开发商黑名单”“东突列入联合国黑名单”等。这种用法与传统用法差别显著。一,开列黑名单的不是反动统治者,而是有关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不是“革命者和进步人士”,而是犯有违规、违法、违约纪录的地区、企业或组织;三,开黑名单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政治迫害,而是要加强管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或为了保障国家和国际安全。这种用法已经流行,而且与国际接轨(这正是blacklist一词的本义),应当收进规范词典。建议词典收进它的新义: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关、管理机构开列的违法、违规、违约者的名单。列入名单的不限于人,也可以是国家、地区、企业甚至产品等。 作者邮箱: xzcls48@yahoo.com.cn 相关链接: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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