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十五个文言虚词的文化阐释(网友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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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十七中高中语文组     黄永

1、而

“而”原来是一个象形字,其古义,按照许慎的《说文解字》的解释是脸颊上的毛,像毛的形状。并引用了《周礼》上的一个例子“作其鳞之而”。意思是说,振起它的鳞和面颊上的毛。根据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解释,“而”是口上和口下的毛的总称,分开来说,口上的叫“頿”,口下的叫“须”。“而”本来是一个实词,但是在先秦时就逐渐虚化,除了在作为代词时还用做实词外,多数场合都已虚化为连词,连接动词、形容词以及词组和分句。“而”字的虚化,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①古代造字之初,文字较少,故在“而”的使用过程中,除了用它的本义外,还用了它的借代意义,即用颊毛来借代“你”、“你的”、或“此”等。如《诗经••••大雅•桑柔》中的一句:“嗟尔朋友,予岂不知而作。”这里的“而”就是指“你”。这句诗歌的意思是说:“叫声朋友听我说,我岂能不知道你所做。”《左传·昭公二十年》里有一句也是这个意思“余知而无罪也。”“而”表示“你的”意思在古书中也时有出现,如《史记·越王勾践世家》里的一句“我令而父霸,我又立若。”“而”作为代词“此”在古书中也可以经常见到,如《战国策·赵策一》:“预让拔剑三跃,呼天击之曰:‘而可以报智伯矣。’”

②在古书中,更多的时候,“而”是用来作连词,表示语句的转折承接等关系的。这是由于古人用年青长出胡须来表示人生的转折,表示由青年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俗语说“嘴上无毛,办事不牢。”“而”正是表示人生的这一转变,表示人从一个年龄段过渡到另外一个年龄段。这一义项逐渐成为了“而”的主要义项,倒是它的本义“颊毛”逐渐地消失了。

2、所

“所”字是一个会意字,金文的“所”字是左右结构,《说文解字》的解释非常简单,说它是砍伐树木的声音,并举《诗经》中的例子:“伐木所所。”即砍伐树木所所地响,有的叫“许许”。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说得很清楚:“伐木声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假借为

  也。

实际上,根据“所”字的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它的本义。“所”字的左边是一个象形字“户”字,表示“门”,《说文解字》解释为“半门”。甲骨文里,“户”是一扇门的形状,只是到了隶书和楷书中,这种相形的的效果不太看得出来了。“所”字的右下部是一个“斤”字,“斤”字在古汉语中,是一个象形字,《说文解字》说是砍木头的小斧头。唐蓝的《古文字学导论》说它“象曲柄斧形”。所以,两形相会意,“所”字的意思就非常清楚了,它是制作、安装门户的意思。

古人建造房屋,当门窗安置妥当以后,就表示房屋的建造完工了,人可以在里面居住了,所以,“所”字的常用意义是“住所”,又由于人常居于住所中,又引申出“处所”、“地方”、“地位”、“位置”等意思。象《诗经••••魏风•硕鼠》:“乐土乐土,爰得我所。”这里的“所”就是“处所”的意思。这个意思,随后逐渐引申为代词“此”、“这”等义项,如《吕氏春秋·审应》中的一句:“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这里的“所”字,就是“这”的意思。

在古代,凡是屋子都有门,一扇门往往就代表一幢房子,所以,“所“字”又常作量词,用在与房屋、地点等有关的事物上,如班固的《西都赋》里的一句“离宫别馆三十六所”。这里的所就是表示房屋的量词。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如现代汉语中,还有“一所房子”、“几所学校”等用法。

当然,“所”字还有其他的一些用法,主要是与其后面的动词结合,构成名词性的结构。如《聊斋志异·促织》中的一句:“抚军不忘所自。”《史记·商君列传》中的“学者溺于所闻”都是这个意思。也可以和“为”等结合,构成被动,如《梦溪笔谈·活版》中的一句:“升死,其印为余群重所得”,就是这种用法。

3.则

“则”是一个会意字,《说文解字》说它“等画物也”,也就是按等级区别的物体,“从刀从币”,即有刀贝会意而成。“贝”是古代的货币,但是,从所会的意思来看,当以郭沫若的解释为是。郭沫若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中认为“则”字“当是宰割之宰之本字”。金文的“则”字是“从刀从鼎”,表示在鼎上契刻文字图案,这一点,从金文的“则”字上可以清楚的看到。因为上古社会统治者经常把一些重要的文件或法律条文铸造或镌刻在钟鼎一类的青铜器上,以告诫臣民,流布社会,使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或道德规范。而“则”字正是对统治阶级这一社会行为的反应。金文的“则”字左边是个“鼎”字,但是在随后的演化中,左边的“鼎”字演化成了“贝”字,右边的“刀”字也演变成了偏旁。

但是,“则”字变化最大的还是它的意义,它的本义“雕刻”“宰割”之意义在秦代以后的文献中已经很少见到了,人们从它的本义中,引伸出了新的意义。如由于商周时代的法律条文多是镌刻于青铜器上的,所以人们根据镌刻在青铜器上的法律条文,引伸出了规范、律条等意义,像“准则”、“原则”“法则”等,如《国语·鲁语上》中的一句“毁则者为贼”这里的“则”就是法典、规章的意思。又由于镌刻在青铜器上的法律条文是一条一条的,所以,人们据此又将“则”引伸出了量词的意义,如“一则”、“两则”等。如洪迈《容斋随笔》卷一有事文二十九则。加之法律条文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约束人们的道德规范、要求人们必须遵照执行的,所以人们据此又引申出了“依照”、“效法”、“榜样”之义,如《诗经·大雅·抑》中的“敬慎威仪,为民之则”,这里的“则”就是榜样的意思,这种意思直到现在在一些词语里还保留着,如成语“以身作则”就是如此。

“则”字的意思在演化的过程中,有一些义项已经逐渐虚化,由原来的实词逐渐向副词和连词演化。如范仲淹的《岳阳楼记》中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里的“则”就是副词,可以解释为“就”。“则”字还可以作连词用,表示并列、转折、假设等关系。如《庄子·逍遥游》中的一句“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这里的“则”就是表假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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