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网友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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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享如

中国人总喜欢走极端,中国的教育也不例外。从前是“板子南山竹,不打书不读”,“严师出高徒”;现在呢,则禁止一切形式的处罚学生,身体上的处罚固然不行,言语上、行为上的处罚也不行。即便是学生违纪犯法,甚至侮辱殴打教师,你也拿他毫无办法,只能学一学基督徒:他打你的左脸,你就连右脸也伸过去让他打。有人说现在的学生就是上帝,我看这个比喻不妥,因为按道理讲,上帝是不会侮辱殴打基督徒的吧?我们说“顾客是上帝”,但是顾客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学生呢?有人说,学生是未成年人,还没有接受处罚的行为能力,这话我不知道对不对,但是他们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呢?应该有接受处罚的行为能力吧?不应该对他们承担责任吗?更有人说,学生教育不好,完全是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这话更是无知,家庭是学生教育的第一环境,社会是学生教育的最终环境,学生教育的好坏,家庭和社会是应该承担重大的甚至是关键的责任的。

现在的学生,来自九流三教、形形色色的家庭,他们在进入学校教育之前,早已远不是一张白纸了,那种想在一张白纸上好画最新最美图画的天真想法是非常不现实的,那种认为“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师”的说法,更是一种坐在办公室空谈的理想主义,甚至比这更可怕,因为这简直就是“杀教师论”。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也等于说没有不好的百姓,只有不好的官;没有不好的下属,只有不好的上司。这显然是荒唐的。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这么多的法律和监狱干什么?有人会说,学生不同于百姓,因为他们是受教育者,不错,可是,他们不仅是受学校教育,而且还要受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很难想象,一个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严重不良的学生,能够在常规的学校教育手段下教育好。也许他最终可能教育好,但这决不是常规的学校教育手段能办到的。何况在现在的教育舆论和教育环境下,学校对于不良学生的教育和处理手段是那么的苍白无力,甚至于连教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

现在的教育舆论和教育环境是,学生只能受保护,不能受处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学校教育的极大被动。教师呢,管不了的学生就不管,教不了的学生就不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我们没办法教他,社会法则会教他。学校呢,安全第一,教育第二,不出事就行。甚至宁愿死教师也不愿死学生,死个教师不过是几个花圈,死个学生可不得了,从下到上,判刑撤职,还得经济赔偿。总之是不要去管学生,特别是那些不良学生。

但是,这种放任式的无可奈何的学校教育,对于学生本人,对于家庭,对于社会,有什么好处呢?中国的管理,从来主张“恩威并用”;中国的教育,从来主张“奖罚分明”,这也是一种国情吧?所以我认为,对于不良学生的教育,该处罚的时候,还是要理直气壮地给予处罚。只奖不罚,只罚不奖,毫无疑问,都是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什么叫因材施教?应该鼓励的,要鼓励;应该严格的,要严格;应该处罚的,就不能处罚了吗?孔子是中国的大教育家,即使是按照今天的素质教育理论来评价,说他是素质教育家也不为过吧?可是他对子路和冉求的态度,也并不相同啊!他对冉求的态度是“进之”(鼓励),而对子路的态度却是“退之”。

    谈到处罚,许多教师颇有些后怕。现在的学生的确是太难教了,既是家长的宠儿,又是社会的宠儿,只能宠着,宠着。学生违犯了纪律,教育呀,教育呀!学生触犯了法律,教育呀,教育呀!以至学生走上社会,该承担社会责任了,他仍然把违纪犯法当作儿戏:杀了人,认个错,写个检查,保证下次不杀,不就行了嘛!有些教育专家甚至主张学生连检查都不应该写吧?

    这叫什么教育?这叫“不教而诛”。甚至还有一种教育理论,叫做“鼓励式教育”,学生偷盗抢劫,要从“鼓励”入手嘛!学生打架斗殴,要从“鼓励”入手嘛!学生流氓犯罪,要从“鼓励”入手嘛!真不敢相信,这种“甜言蜜语”中长大的孩子,会有什么能力承受将来的社会压力。而且这种一味地鼓励呀,鼓励呀,不也是一种社会虚伪吗?

    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吗?处罚当然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且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但是由于一段时间以来舆论上的误导,似乎处罚学生就是违背教育精神,就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使得许多学校和教师不敢对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造成了学生中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这是非常错误而且有害的。

    适当的处罚可以锻炼学生的心理素质。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没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他就承受不了竞争中的失败,甚至也把握不住竞争胜利的机遇。一个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承受不了适当处罚的学生,他也将承受不了未来社会的压力,也就无法适应社会,无法在社会上生存。这样的人会是一个高素质的人才吗?会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吗?

    适当的处罚可以磨练学生的意志。坚强的意志是任何事业成功的基础,这一点在我们的经典教育理论中有过非常多的论述,最著名的莫过于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这段话,不也很符合现代教育理论中的“挫折教育”观点吗?处罚也是一种挫折,承受处罚也是在经历挫折,它能使人成熟,使人意志坚强,有能力承担他将来应该承担的社会使命。

    适当的处罚可以加深学生对生活的认识。个人只能适应社会,不可能社会来适应个人;个人只能适应生活,不可能生活来适应个人。如果不能适应,他就将受到社会和生活的惩罚。违背了自然规律,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违背了公共道德,要受到公共道德的惩罚;触犯了国家法律,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违犯了学校纪律,当然也应该受到学校纪律的惩罚。所以,适当的处罚对于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对生活的正确认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处罚不等于体罚,更不是烂罚。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者应该把握好处罚的尺度,掌握处罚的策略和艺术,研究合理有效的处罚方式,更重要的是应该端正处罚的态度:处罚不是教育的目的,它只能是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教育学生更加健康地成长。而且我认为,还应该制订专门的《教育处罚条例》,划定教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社会责任人的教育责任,规定各种教育责任的仲裁办法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使教师在教育不良学生的时候,能够有所依循,这才是摆脱目前学校教育被动局面的根本办法。

总之,我们的教育,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处罚主义”走向“放任主义”,“不作为主义”,对于不良学生放任自流,无所作为。那样的话,必将给我们的教育秩序,给我们的法治社会,给我们的国家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作者邮箱: xxr8163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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