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为何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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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 2002-10-29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晏扬 据《中国青年报》10月16日报道,今年9月26日下午,湖北大冶市年仅12岁的小学生黄某和同班4名同学私自到距校200米的一鱼塘内游泳。黄因体力不支,在水中挣扎。已上岸的4名同学看到后,其中一名哭着要喊救人,另一名同学则制止说:“如果现在喊人,老师会知道我们私自游泳。”结果黄沉入水底,溺水身亡而无人救助。事后,4名同学还将黄的衣服藏在距鱼塘300米远的一块南瓜地里,随后若无其事地一同返校。直到黄的家人报案,警方才从水中打捞出黄的尸体。 只因害怕遭到老师的批评,4名小学生竟然漠视同班同学溺水身亡而不顾,发生这样的悲剧事件,的确让人心痛,发人深思。不过,我们还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假如这4名学生奋不顾身救了人,或者喊来其他人将黄某救起,那么事后他们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前不久发生的两起事件。一件是,重庆九龙坡区某技校年仅15岁的女学生陈雨,在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但由于这起事故是在二人违反校规私自外出的过程中发生的,且陈雨和张强的关系被校方认定是“恋爱关系”,所以陈雨不仅没有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反而面临着学校的严肃处理;另一件是,湖南省耒阳市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彭健,在歹徒侮辱女同学的紧要关头挺身而出,与5名歹徒展开搏斗,虽身受数伤仍及时拨打110求救。在民警的帮助下三名女同学获救了,但是彭健受伤住院的医药费却无法报销,校方和有关部门不仅认为彭健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反而认为他违反了校规,因为彭健等人是在学校后山游玩时遭遇歹徒的,而校方早就明文规定学生“不许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如果把这类事件的事后处理结果与大冶市4名小学生见死不救的行为联系起来看,那么对于这些年仅12岁的小学生来讲,因担心遭到老师的批评而见死不救,虽让人痛心疾首,却并非完全不可理喻。假如黄某同学最后获救了,悲剧没有上演,那么事后这4名学生可能真的得不到应有的表扬,反而要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和处罚。而假如是他们自己奋不顾身救了人,可能也无法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社会舆论可能还会说,不赞成小学生见义勇为,应该见义“智”为云云。 笔者并非为这4名小学生开脱,也不认为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与前不久发生的那两起事件有直接关系(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两起事件)。但无论是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理由反思,为什么这4名学生认为即使救了人,还会受到老师的批评?学校教育、社会舆论对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是否存在着某种偏差?我们有没有给予孩子们一个正确的“见义勇为”观念? 我们对于“见义勇为”的本来涵义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以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变成了一笔糊涂帐。实际上,所谓“见义勇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它不在于为谁挺身而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挺身而出,它和当事人是否“恋爱关系”、是否“违反校规”没有关系。假如我们之前就已经让这4名孩子知道,即使是在私自外出游泳时有“见义勇为”行动,也会受到表扬和奖励,那么他们也许就不会漠视同班同学溺水身亡而不顾,悲剧也许就不会上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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