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糟蹋高考这片净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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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庆九 一年一度的高考开场了。让我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这3天,投向牵动着天下父母心的高考考场,祝愿历经十年寒窗的学子们考出好成绩,实现自己的大学梦。 然而,我们在关注高考,为考生加油祝福的同时,也不得不非常严肃地向有关部门,向整个社会提醒:防止和杜绝高考中的舞弊事件,维护高考这片公平竞争的净土。 最近几年,不断有高考舞弊事件被公开揭露,这些被曝光的丑闻显示,高考舞弊事件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舞弊形式已经由考生个体作弊发展为监考人员与考生、考场内与考场外“协同”作弊,舞弊规模已经由少数人作弊发展到一个考场甚至一个考区大范围、有组织地作弊。2000年高考期间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广东电白和湖南嘉禾两起重大高考舞弊案,其作弊范围、涉及人数、作弊手段和情节,无不令人触目惊心,这两起舞弊案使高考舞弊这一丑恶现象达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 这些令世人震惊的高考舞弊事件,促使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对杜绝高考舞弊、维护高考纯洁投入更多、更强烈的关注。因为高考舞弊不是一种简单的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也不仅仅是违犯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它的恶劣影响远远超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之上:高考舞弊对于这些涉世未深、多数还是未成年人的作弊考生来说,无疑是人生的一大污点,不管这种舞弊行为是否被发现,这种心理和道德上的负担必将伴随着他们的一生,在他们的人生旅途上投下阴影。尤为严重的是,高考舞弊损害了高考公平竞争的法则,侵犯乃至剥夺了其他考生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它还损害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善良期待,导致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指望通过高考改变自己前途和命运的普通人———滋生一种对社会公平的怀疑和失望的感受。因此,人们有最充足的理由要求对高考秩序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和更有效的管理,以杜绝高考舞弊这一令人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 然而,现行的高考制度最欠缺的就是严格的法律规范。这些年我们相继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乃至职业教育法,可恰恰就是在高考这一整个国民教育链条的关键环节缺少了法律的规范和引导。这方面的规范我们现在能见到的,只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这三份规范都属于政府规章层级,主要是对考试和阅卷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在涉及高考的部分则仅对高等教育招生和入学考试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而对于整个高考招生过程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如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命题的方式、程序,整个高考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招生机构的权限和招生的程序等等,都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或者至少是公开、透明程度不够,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当然也就无法监督。 法律规范的缺位,客观上造成了高考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不透明,这也是一些地方高考秩序混乱,发生舞弊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高考这一世人关注的重大社会事项上制定单行法律,对高考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就不是一事一法的“泛法律主义”,而是维护高考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是防止高考舞弊、确保公平竞争的明确选择。 当然,对于维护高考的公平纯洁,不是立一部法就可万事大吉,反之也并不是没有相关立法就无能为力,一筹莫展。高考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忠于职守,认真做好维护考场秩序以及试题和阅卷的保密工作;有关的执法监督部门职责到位,对高考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并查处其中发生的不规范和舞弊行为,这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维护高考公平纯洁的必要条件。此外,广东电白和湖南嘉禾两起高考舞弊事件都显示,舞弊案背后隐藏的是以权谋私和腐败。因此,净化高考环境决不是单纯的查处考场内外舞弊行为那么简单,必须与整个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教育领域里的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摘自《江南时报》2002-7-8(J-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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