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学生 学校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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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     2001-11-26     周大立 

 

  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浙江省海宁市某小学50多岁的男教师沈某一直任班主任。他利用为学生批改作业、打水及家访过程中学生独自在家的机会,先后对任教的三、四年级14个男生进行猥亵。海宁市法院于今年9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4年。 

  13岁的小东因多次遭受沈某猥亵,近日将沈某及其就读的小学、海宁市教委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小东在诉状中提出:自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特别是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将给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海宁市某小学对沈某长达数年的犯罪行为失去监控;海宁市教育委员会在1992年就已发现沈某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却仅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仍保留其教师资格,是造成这次损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两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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