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字结构”源流的思考 教师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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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语文教学资源网 → 杂文参考 → 教师随笔 2014-11-03 手机版 | ||||
【正 文】 提要 汉语中的“所字结构”,其来源甚早,有人主张将其中的“所”字视为代词,也有人视为助词。 目前学术界对这种“所”字形成原因的研究还较薄弱。本文从这种“所”字形成、发展源流的角度进行了探 讨,认为它原本是一个名词,后来由于汉语语序结构模式的代换,逐渐蜕变成了一个助词性的语言成分。 * * *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对于这种用法的“所”字,前人已经做了 大量的研究工作,而结论颇多分歧,尤其是对这种“所”的来源,人们所做出的研究还很薄弱。《中国语文 》从今年的第二期开始设立专栏,就古代汉语的教学语法系统展开讨论,其中有两篇文章(郭锡良先生《关 于建立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浅见》、王克仲和黄珊先生《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刍议》)都谈到了“所”字 词性的归属问题。笔者对这个问题也产生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发表出来供研究者参考,并求教于方家。 汉语中有大量的虚词都是从实词演变而来的,促成这种演变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因素就是 特殊的语境对词义的浸染,先秦的表示指代意义的“是”,到后来蜕变成了表示判断意义的“是”,就是一 个较能说明问题的例证。“所”字有“处所”义,以这一意义为基点,又衍生出“场合”、“地位”、“位 置”、“本分”等名词义,这是容易被理解的,但它又是如何衍生出被人们称作“所字结构”的这种“所” 的特殊用法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谈谈在上古汉语中存在过的一种特殊的词语组织方式。 《诗经•葛覃》:“施于中谷。”毛亨传:“中谷,谷中也。”《诗经•柏舟》:“在彼中河。”毛传 :“中河,河中。”在《诗经》中有大量的“中逵”、“中林”、“中露”等“中……”式结构的词语,也 有“泥中”、“桑中”、“丘中”等为数不多的“……中”式结构的词语,这两种结构异曲而同工,“中谷 ”与“谷中”具有完全相同的表意功能,它们都属于偏正结构,“谷中”是前偏后正,意为“谷之中”,“ 中谷”却是前正后偏,同样是“谷之中”的意思。“中”字作为一个表示名物的偏正结构中的“正”的一方 ,却经常处于它的修饰语的前面,这种情况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在远古汉语中,存在过一些特殊的方言分支 ,这些方言的显著特征就是在语序上与其它方言存在着大量的对立。一直到孔子的时代,他还在说“中道而 废”,而在《战国策》中则说“迎君道中”。在各种方言的融合与兼并中,以“中道”为代表的这些方言分 支显然逐渐泯灭了,它们的语序特点在后世的汉语中只留下了一些败鳞残甲。除“中……”之外,在古代汉 语中还存在着大量与现代汉语相对立的各种语序结构,例如: 1.尔瞻《诗经•小雅•节南山》:“民具尔瞻”。 2.是问《左传•僖公四年》:“寡人是问”。 3.自与《史记•萧相国世家》:“有恶自与”。 4.忠以《国语•晋语》:“自今以往,知忠以事君者与詹同。” 5.子男《汉书•李广苏建传》:“武子男元与安有谋。” 最能体现这种语序结构模式的是上古时代人物的称谓,例如: 6.王季《左传•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史记•周本纪》:“古公卒,季历立, 是为公季。”“季历”在继位后被称为“公季”,后人又尊称为“王季”,“尧”称为“帝尧”,“桀”称 为“帝桀”,都是同类型的例子。 7.斗谷於菟《左传•宣公四年》:“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这位“斗子文”曾 经被老虎哺乳,按照今天汉语的词例,可以名之为“於菟谷”,但按照当时楚国方言的习惯,却名之为“谷 於菟”。 根据汉语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这种词序对立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在远古的汉语中并存过两套不同的词 序体系,这两套体系经过了长期的融合和竞争,其中的一套体系处在被不断淘汰的过程中。《诗经》中既有 “中河”,也有“泥中”,这就是它们融合共存的证明。后来“中河”这种结构的用例在汉语中逐渐减少, 这就是以它为代表的语序体系处在被淘汰的过程中的证明。在以“中河”为代表的一套语序体系中,最先被 淘汰的就是这种“先正后偏”的名物词语结构,除了“中原”、“上游”等少数词语以“化石”的身份幸存 在现代汉语中之外,这种结构的大淘汰早在《诗》、《书》之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在这种被淘汰的语序体 系中,被今人称作“代词宾语”(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只是姑且借用这个术语)的语言成份的位置具有较 强的顽固性,“是以”的说法最终被“因此”全部取代,“吾谁欺”的说法被“我骗谁”取代,这已经是很 晚的事了。基于以上的认识,回过头来再讨论名词“所”的虚化过程,这对我们能有一定的启发。 《诗经•郑风•大叔于田》:“献于公所。”这里的“公所”是“公之所”的意思。“公所”不能说成 “所公”,这说明“所”字和名词构成偏正结构的名物词语时,已经没有了“所+名”这样的结构形式(我 们推测这样的结构形式在汉语中曾经有过),但如果和所相配的是一个表示动作的词语的话,它们在构成偏 正结构的名物性词语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 1.《左传•桓公十三年》:“不书所战,后也。”杜预注:“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2.《左传•文公二年》:“吾未获死所”。 我们把“不书所战”改成“不书战所”,句子的意思还是没有变,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不书战所”反 而比“不书所战”更能排除歧解,不劳杜预再把句子转述为“不书所战之地”。很显然,例1 中的“所战” 和例2中的“死所”又是一组互相对立的偏正结构, “所战”义同“战所”,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语序的不 同,它们之间的关系,与“中河”和“河中”的关系并无二致,“所战”这种偏正结构是属于那个正在被淘 汰取代的语序体系之中的。如果我们把视角建立在这个基点之上,然后再来观察古书中的实例,得出的看法 就会与前人有所不同。下面再分析一些例子: 3.《左传•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马之所生,无兴国焉。” 这个例子中的“所生”和上文提及的“所战”可以类比,“所战”即“战场”,“所生”即“产地”, 这样解释,意思非常豁然。把“马之所生”改说成“马之生所”,丝毫也不悖于原文的意思。有人说:“所 字作为辅助性代词,所代的是某种动作的对象。”这种观点显然经不起“马之所生”这类句子的检验。也有 人说,“马之所生”可以理解为“马之所于生”,这也显得十分勉强。如果我们把“所生”看作是“生所” 的逆序形式,是远古的一种语序体系的遗存,那么以下的一些例子也就因刃而解了: 4.《左传•襄公十四年》:“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 5.《左传•襄公十四年》:“今官之师旅无乃实有所阙,以携诸侯?” 6.《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 7.《管子•轻重甲》:“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8.《吕览•论威》:“行不知所之,走不知所往。” 9.《战国策•秦策》:“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 一种语法结构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和准确理解,是因为它在语言中具有普遍性,有无数的语例在各种不同 的语境中同鸣共振,但它在语言中是处在一种被对立的语序体系所淹没的境地时,情况就很不相同了,语例 的稀少孤立使它失去了被人们理解的土壤条件,对它的误解也就会随之而产生。请看下面的几个例证: 1.《诗经•商颂•殷武》:“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郑玄笺:“……曰商王是吾常君 也。” 2.《诗经•秦风•小戎》:“骐骝是中,guā@①骊是骖。”孔颖达疏:“骐马骝马是其中,谓为中 服也,guā@①马骊马是其骖,谓为外骖也。” 3.《左传•昭公十六年》:“侨闻君子非无贿之难,立而无令名之患。侨闻君子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 无礼以定其位之患。”孔疏:“家贫无贿不为难,立于职位而无善名是为身之大患。……事大国爱小国不为 难也,无礼以定其位是国之大患。” 《殷武》中的“曰商是常”,转换成现代的语序是“曰常商”,其中的“常”是动词。《小戎》中的“ 骐骝是中”,意为“中骐骝”,句中的“中”字也是动词。《左传》原文的四句话,整理成后代的语序就是 “侨闻君子非难无贿,患立而无令名。侨闻为国非难不能事大字小,患无礼以定其位。”郑玄和孔颖达在这 里都未能把握住原文语序的特殊性,所以其注解便都出了偏差。孔颖达讥诮服虔“尚未能离经辨句”,而他 自己在这里却也犯了类似的错误。象“曰商是常”、“立而无令名之患”,这样的语序组织形式在汉唐以来 的口语中实际上已经被淘汰殆尽,由于失去了供人们理解的土壤条件,所以才再三地产生着对这些组织形式 误解的情形。 根据语言内部的发展规律,新词的产生总是以旧词为基础的,词义的繁衍变化,大多遵循着事理和语理 的逻辑,比如表示“处所”的“所”转而表示“地位”的意思,这是一种顺情顺理的发展,而有的词蜕变为 别的新词则是由于特殊的语境对词义的浸染,是一种由于误解而发生的不合理据的讹变,比如先秦的表示指 代意义的“是”在后来蜕变成了表示判断意义的“是”就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今人把“乐于”、“鉴于” 、“善于”、“苦于”等都看作是一个语言单位,《现代汉语词典》把它们都列为条目,其实在“善于团结 群众”这一类句子中,“善”是一个形容词,而“于”和“团结群众”才构成一个语言的分析单位,“善于 团结群众”的语序可以调整为“于团结群众善。”把“于”字从“于团结群众”中割裂出来而贴附到前面的 “善”字上,从而产生了“善于”,这是很不合理的,但在一般人的使用感觉上,“善于”又似乎成了一个 声音节奏上的单位,从而登上了词典的殿堂。汉语中的这类讹变现象是相当多的。基于这一认识,回过头来 再分析“所”字意义与作用的演变,这对我们的探讨将会是有所助益的。 “所+……”这种前正后偏结构的名物词语,作为一种早已被淘汰的语序体系的遗存,由于它失去了群 体共鸣的存在环境,便使人们对它的理解发生了偏差,首先是对这种结构中的“所”字的词义(处所)和地 位(偏正结构中的正的一方)发生了误解。既然“所+……”的整体意义表示的是一个名物概念,而处在“ 所”字后面的成份,意义都非常显豁,不容有歧解,人们便把这种“所”字误当成了一个构造名物词语的助 词性构件,试比较下面的两个例子: 1.《诗经•小雅•小宛》:“夙兴夜寐,毋忝尔所生。” 2.《左传•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马之所生。” “马之所生”意为“马之产地”,而“尔所生”则是“尔之生育者。”这并不是“所”由“处所”义自 然衍生出了表示“人”的意思,而是“所+……”这个组织形式在使用者的认识中发生了讹变。我们认为, 原始的“所+……”只是一种临时的词汇组合(姑且以“马之所生”为例),其中的“所”字作为“处所” 的词义非常明确,而经过讹变后的“所+……”则成了一种特殊的语法惯用定式(例如“毋忝尔所生”), 其中的“所”字已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这和“骗子”的“子”字表示“……的人”的词汇意义,而“ 桌子”的“子”则没有实在的词汇意义的道理是相同的。 过去人们把所字结构中的“所”看成了代词,这种认识是失于斟酌的。”应该注意到,所字结构表示名 物,这是整个结构共同产生的意义,而不是因为其中的“所”字本身具有指代意义。对于所字结构,人们就 不能再把它的整体意义当作是它的构件的个体意义的简单相加了。我们认为,“所字结构”中的“所”应该 算作是一个结构助词,它的作用就是与其它词或词语结合成一个词法单位,共同表示一个名物性的意思。下 面列举几则《左传》中的所字结构的例子: 1.君之惠也,所获多矣。(《庄公二十二年》) 2.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庄公二十七年》) 3.君与国政之所图也,非太子之事也。(《闵公二年》) 4.神所冯依,将在德矣。(《僖公五年》) 5.君亦无所不利焉。(《僖公七年》) 以上列举的这些所字结构都是最为简单的初始形式,这些语言成份作为一个名物性的词语,人们仍嫌它 们的意义有时显得笼统而不具有确指性,所以所字结构又发展出了较为繁复的形式,例如 1.《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 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 2.《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今文信侯自请卿相燕而不肯行,臣不知卿所死处矣。” 3.《史记•酷吏列传》:“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 在上面举出的例子中,用“所居之室”就比用“所居”更具有确指性。同理,“所爱者”即“所爱”的 扩充形式(《战国策•赵策》:“夺其所憎而与其所爱”),“所死处”即“所死”的扩充形式,亦即“死 所”的意思(《左传•文公二年》:“吾未获死所”)。在“所死”发展为“所死处”之后,“所”字的名 词性的影子便已荡然无存,其助词地位就更加明确巩固了。 在古代汉语中,还有一种“所”字的用法值得引起注意,例如: 1.《荀子•哀公》:“君不此问而问舜冠,所以不对也。” 2.《荀子•劝学》:“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 以上三例中的“所”字与“仲子所居之室”中的“所”来源并不相同。《吕氏春秋•审应》:“秦得地 而王布总,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云:“毕沅曰:所非疑是此非。 盐田曰:《诸子品节》引‘所’作‘此’。”《韩诗外传》卷二:“吾闻卫世子不肖,所以泣也。”《太平 御览》卷四百六十九引“所”作“是”。可见“所”在古书中可以用为代词“此”的意思。“所”字通于“ 是”,可能是由于方言音转的关系,但它在古书中用为“此”义的例子毕竟不是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最容 易使人们对它的词义和在句中的作用的认识模糊化,从而促成了它在语言中面貌的讹变。象上文举的“君不 此问而问舜冠,所以不对也”,今人对其中的“所以”的理解恐怕就不能没有分歧,我们将它解释为“是以 ”,肯定还有人会赋予它另外的解释。 就大多数情形而言,人们对自己使用的语言中的一些“集装箱”式的成份并不都能作出解析性的确切理 解,这种情况最容易导致一些松散结构的凝固化,从而使其意义和用法发生潜移默化的演变。例如高启《书 搏鸡者事》:“若欲死而父,即前斗,否则阖门善俟。”在这个句子中,“否则”是两个词,“否”表示“ 不这样”的意思,“则”相当于“就”。但在现代汉语中,人们已经把“否则”当成了一个语言单位,例如 《现代汉语词典》把“否则”列为连词,举例云:“我们永远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否则就不能继续 前进。”如果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否则”本来的意义结构的话,在它的后面就不应该再用“就”字了。“ 否则”的凝固使用,使其中的“则”字丧失了原来的构句功能,这也属于一种讹变现象。在这种认识的基础 上,我们再来讨论“所”字的问题。 由于人们对“所以不对也”中的“所”字的词义和作用认识已经发生讹变,从而导致了对“所以不对也 ”整个句子结构和功能认识的转移,把这种句子也看成了一种表示原因的“所字结构”,这样一来,必然导 致这种句子向繁化的趋势发展。例如《韩非子•五蠹》:“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 以乱也。”在“所以乱也”的前面出现了“此”字,正说明人们已经不知道“所”本来就是“此”的意思。 再比如《荀子•正论》:“易一则强,易使则功,易知则明,是治之所由生也。”《管子•形势解》:“民 不附,天下怨,此灭亡之所从生也。”在这类繁化后句子中,“所”字已经丧失了它原来的代词意义和作用 ,我们只能把它当作助词来看待了。《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吾所以为此者,以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 也。”在这样句子中,“所以”二字甚至已经成为多余的赘尤,完全可以不用了。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把“不书所战”、“马之所生”等句子中的“所”字理解为“处所”义,因而把这 种“所”看作是名词,这只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事实上这些例子中的“所”字在当时使用者的心目中都是 当作构成“所字结构”的助词来看待的。我们之所以使用这些例子,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所战”、“所生 ”等虽然已经被使用者当成了“所字结构”,但它们毕竟还是维持了“所”字的“源”的用法形式,这种形 式虽然已经被当时的人们赋予了新的理解,但我们仍然可以使用这些例子来进行溯源的探讨,决不是要强以 己见而指鹿为马。因为“所+……”这种名物性的前正后偏结构在语言中被淘汰已久,不容易发现其残存的 确凿例证,而对“所字结构”的溯源工作又欲罢不能,我们只好借用象“马之所生”这样貌合神离的例子来 说明其发展源流,这在研究方法上应该是允许采用的。 (责任编辑 魏晓红)*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左“马”加右“呙” 安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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