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制度简介:乐与礼的关系(论语选读备课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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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 礼乐制度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以“礼”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同时又以“乐”来和同共融“礼”的等级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定的等级具体表现为“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古代舞队的行列,八人为一行,叫一佾。按周礼,天子的舞队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士二佾。这样,阶层不同从而使用舞队人数的不同,是为了给人们灌输君权至上无人能与之相抗衡的等级秩序思想。 周代的音乐领导机构“大司乐”是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与音乐表演机构,它所培养的对象是王和诸侯的长子、公卿大夫的子弟、从民间选拔的优秀青年。主要教授学员们学习六代乐舞与小舞。大司乐教育贵族子弟学习音乐并非是让他们真正去表演,而是让他们懂得“礼乐”是一种有效的治国方式。 礼乐制度盛行于中国的商周时期,是维系奴隶制等级观念的规范,也是奴隶主阶级借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礼记。曲礼》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在举行祭祀、宴享、朝聘、婚冠、丧葬等宗教和政治活动时,均使用礼乐器。礼乐器是表明器主身份、权位的标志物。正如《左传·成公二年》所云:“器以藏礼,礼以行义。”又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丧葬礼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者入葬时所享受的待遇,依生前的品级而有所不同。古代墓葬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随葬品和有关遗迹,因而为研究古代的礼乐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 礼乐制度是周代建国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为巩固等级制社会,其次也是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反对“淫乐”,采取“节乐”措施。礼乐制的实施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地位,促进了音乐的发展。但它又使乐成了礼的附庸,使音乐成为以礼为中心的模式音乐,并逐渐趋于僵化。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统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烦琐的礼仪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 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周礼.春宫》)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则用小雅《鹿鸣》、《四杜》、《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 关于乐队和歌舞队的编制,也有严格规定。乐队的规定是:“王宫县”,即排列成东西南北四面;“诸侯轩县”,排列三面;“大夫判县”,排列两面;“士特县”,只排列一面。歌舞队的规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称为“八佾”;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称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称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称为“二佾”;(《周礼.春宫》及注);等等。 总之,所有这些关于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加强人们的等级观念,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要顺利地推行礼乐制度,必须加强有关礼乐方面的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设置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礼乐机构——春宫。 春宫中有大司乐、乐师、大师等乐官,乐工1400多人,分别负责音乐教育、传授乐艺、表演和其他音乐事务。他们大多数是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音乐家,有明细分工,各司其职。《周礼.春宫》中明确记载了最高乐宫大司乐的职务要求:“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晋”。教学科目主要有乐德、乐语、乐舞(大舞)和小舞四种。由于结合礼教,内容都含有伦理道德观念。在春宫中还有小师、磬师、钟师、笙师、鎛师等传授器乐技艺。周代如此重视音乐教育,无疑会对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各种相关的措施也推动和保证了音乐的发展,从而使周代宫廷音乐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其配合礼教的作用,也给于音乐以很大的束缚,而不能很好发挥其艺术特征,以至到春秋后期,随着新思潮的兴起和民间乐的发展这种典礼音乐便日益衰颓不振了。 乐与礼的关系 乐与礼的关系其一:孔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认为人的修养开始于学诗,自立于学礼,完成于学乐。这三者也是教化民众的基础与手段,必须恰当利用。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孔子关于如何学习《诗》、《礼》、《乐》的过程。 《诗》即是《诗经》,兴就是起、开始的意思。孔在《八佾》中说:“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表明一个人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想要表达自己的思想,待人接物,言辞修身等各个方面,都应当是要从学习《诗经》开始,只有这样感性语言认识,才会有“美”的感受,才能更好地立德修身。 《礼》即是社会的规则、仪式、制度,即理也,或者法也。 《论语》:“不学礼,无以立”即是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学礼守礼,从具体的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严格地遵守礼的规定,才能克己复礼,以正其身,是为立也。 《乐》本无经,而在于人的创造。子曰:“人而不仁,如乐何”,孔认为,如果一个人为人不仁,那么他所演奏的音乐也将不会是令人愉悦的。乐在于创造,是建立在《诗》的感性和《礼》的理性基础之上的升华,是二者相互融合于人的产物。贤达之人所奏之乐,“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所以乐是人性的最好的体现,是中和之美。 所以《诗》、《礼》、《乐》的“兴”、“立”、“成”是儒家思想中关于一个人学习发展的过程规律,是一个人从初始立身到教化影响他人的过程。 关于音乐的产生有四种说法: 1音乐产生于同自然界的斗争 2音乐产生于同自然界的模仿(《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战国·吕不韦著]中记载: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 3音乐是原始人类表达思想感情的需要(《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初篇》中记载:禹行功,见涂山之女。禹未之遇,而巡省南土。涂山之女乃令其妾候禹于涂山之阳。女乃作歌。歌曰:“候人兮漪!”实始为南音) 4音乐产生于劳动生活中(《吴越春秋》中有首相传为黄帝时期所作的《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宍) 关于乐与礼的关系,从“音乐产生于同自然界的斗争”这里入手。 由于古代劳动生产力的低下以及对自然界的认识不够,人们在面对自然界摆出的种种困难上无力做出科学的斗争,他们只能用巫术来祷告上天。《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中记载:“昔古朱襄氏之治天下也,多风而阴气蓄积,万物散解,果实不成,故士达作为五弦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因此中国音乐在诞生的时候就与巫蛊神幻并为一谈,并且对人们的影响极大,以致后来《礼记·乐记》[战国·公孙尼子著]中曰:“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征为事,羽为物。”五音象征五行,五行乃物质基础万物之宗,“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征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万物应当各司其职,缺一不可,否则“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 既然音乐能关系到国家的存亡,那么就要非常重视音乐的教化作用。提倡礼乐治国,用礼来区分等级,用乐来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君臣和敬、长幼和顺、父子兄弟和亲的整个社会完全谐和的目的。“礼”并非专门为巩固统治而诞生,它只是在特定时期被统治阶级拿来利用而已。 由此,与“礼”息息相关的“乐”也成为统治者运筹帷幄的棋子,被拿来控制与利用。同时,“乐”在历史跨入阶级社会、私有制产生以后被打上了阶级烙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统治者的私有物。 乐与礼的关系其二: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哲学家王船山指出:“知声而不知音,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由此可见“声”与“乐”的区别。“靡靡之音”不等同于“靡靡之乐”,有“乱世之音”而无“乱世之乐”。如果礼是“别异”,“乐”就是一种“和同”的力量,同时它又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所以,当“音”能够成为这种精神上的力量和愉悦时,它才把自身转化为“乐”。“乐者,通伦理者也”,因此王船山认为,懂得了礼的人未必懂得乐,但懂得了乐的人同时也懂得礼。 礼乐制度诞生于西周一直延续到清末共几千年,每个时期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但理论上都是以西周为标榜并且最终目的都是相同的。 “如果说周公是‘礼乐’的主要制定者,那么孔子就是‘礼乐’的坚决维护者。[李泽厚《华夏美学·第一章礼乐传统·二“乐从和”:情感与形式》]”孔子的儒家思想讲究仁爱、伦理、修己、道义、理性、中和、学习、重教育,这些都与“礼”息息相关。孔子极重视礼教,认为人应当严格遵守礼数,统治者若“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被统治者“不学礼,以无立”。他用仁爱伦理的态度来看待音乐,评价六代乐舞中的《大武》为“尽美矣,未尽善矣”,对其中充斥的暴力内容给予否定。只有尽善的音乐才能挖掘出尽美,而尽善则要靠礼来修养。孔子的“重教育”将其礼乐思想教授于人然后保留延续下来。 礼划分了阶层,使中国古代音乐有了“宫廷音乐”与“民间音乐”之分。宫廷音乐的素材基本上都来自民间,由宫廷御用文人乐工修改编订而成。为宫廷收集音乐素材也是体察民情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汉时期成立的“乐府”其职能之一就是收集民间音乐,统治者可从民间歌曲中看出自己的政绩到底如何,由此可知己知彼达到更好的统治效果,与此同时也收录了散落在民间的音乐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它们流传后世。我个人认为这种“采风”制度类似于西方音乐史中的格里高利圣咏,统治者收集民间歌曲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 唐代是中国古代文化、经济、外交的鼎盛时期,唐代音乐吸收外来因素,种类空前的丰富。这时,属于统治者的雅乐便在丰富多彩的燕乐光环下黯然失色。况且雅乐是歌颂帝王的“雅正之乐”,注重形式并不注重旋律美感,连统治者自己都认为“雅乐不美”。即使唐朝历代帝王极喜爱推崇燕乐,但他们也没有对“礼乐”掉以轻心。唐明皇李隆基六岁时曾在祖母武则天面前表演乐舞《长命女》,可见从西周传承下来的教授贵族子弟音乐来让其明白礼乐治国重要性的制度仍在继续,“礼”之于“乐”仍旧严格。唐代“大乐署”是专门掌管雅乐与燕乐的机构,它有严格的管理与考核制度,筛选最好的乐师为宫廷服务不仅是因为唐代帝王都相当重视音乐,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高超精湛的表演来显现唐代的国富民强。 出现于宋代的“大宴仪”是皇帝在重要节日祭祀、宴请、册封的礼乐制度,延续至清。“大观三年,议礼局上集英殿春秋大宴仪:其日,预宴文武百僚诣殿庭,东西相向立。皇帝出御需云殿,阁门、内侍、管军等起居……集英殿饮福大宴仪。初,大礼毕,皇帝逐顿饮福,余酒封进入内。宴日降出,酒既三行,泛赐预坐臣僚饮福酒各一盏,群臣饮讫……[元·脱脱等著《宋史·志第六十六·礼十六》]” 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金、元统治者未能在礼乐制度上取得强有力的控制,造成封建社会中意识形态禁锢方面的某种松懈。这使得作为通俗文艺形式的戏曲在民间的发展中能够游刃有余,蓬勃兴旺。 之后的明清时期礼乐制度类似宋代“大宴仪”。明制大宴仪中“有大宴、中宴、常宴、小宴。[清·张廷玉等著《明史·志第二十九·礼七》]”“大宴仪上尊号徽号仪尊封太妃太嫔仪附册立中宫仪册纪嫔仪附主册皇册皇太子仪太子千秋节附册诸王仪册公主附知。[柯劭忞等著《清史稿·志六十三·礼七]” 从宋明时期开始,宫廷音乐一再衰败,民间音乐却如雨后春笋般繁荣发展。封建统治制度毕竟是落后不得人心的,掌控在统治者个人手中的礼乐制度注定要走向灭亡。但不能否认礼乐制度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及音乐格局,它作为统治阶级利用音乐来左右政治的利器控制中国近两千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相关链接:备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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