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读书为挣钱娶美女”遭封杀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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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2001-09-04     盛大林 

 

  编者按 

  本报4月起刊发了记者吴湘韩采写的《某重点中学一语文老师这样讲入学教育课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及相关后续报道,就湖南株洲一位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课及各方人士对此的论争进行了全面追踪。其间所涵盖的教育理念的冲突和教育方法的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这种严肃负责、各抒己见的探讨,也正是我们编发这组报道所希望看到的 。 

  日前,有媒体披露,这位老师因此被学校除名,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继续录用(据9月2日《北京青年报》)。对这个结果,不止一位得知消息的人,马上就此表达了他们的“吃惊”。我们选择了其中的两篇评论,刊发于此。 

  湖南省株洲市某重点中学那位教育学生“上学读书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将来挣大钱娶美女”的老师被学校除名了,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继续录用(据9月2日《北京青年报》)。读到这条消息,着实吃了一惊。 

  笔者对那位老师的观点不敢苟同,对他那样引导学生更不同意,为此,笔者曾专门发表文章指出他的偏颇。在笔者看来,这只是一场教育观念的分歧和争论,绝没有想到他会因此招来“下岗”之祸。何至于此!何至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给予处分和解聘的所有情形中,似乎只有“品行不良”与那位老师的言行沾点边。细思之,又不是。因为思想观念和教学方法不属于“品行”的范畴。那位老师选择那样教育学生,你可以说他的思想境界不高、理想不远大,但无论如何不能说他“品行不良”。 

  更严重的是,那位老师不仅被现在的学校除名,而且被剥夺了在全省当教师的资格。报道没有说处分决定是学校还是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但即使是省教育厅这样做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就教师资格问题,《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那么,此次剥夺那位老师的教师资格,凭的又是什么? 

  笔者不同意那位老师的观点,但坚决维护他独立思考和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他的教学方式如果与现行的教育所倡导的观念不合,或者他那样教育学生会产生消极的效果,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他在实际教学中放弃个人的观点而以我国现行教育所倡导的理念教书育人,但“保留个人意见”是他的权利。如果他在实际教学中拒绝放弃那种教育方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他调离教学第一线,让他从事后勤或管理工作,这足以根除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有什么必要端掉他的饭碗呢?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常常影响执法的公平。有关部门做出如此“坚决”的处分决定,是不是为了消除那位老师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呢?如果出于这样的考虑,那肯定是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那位老师如果依法申诉的话,我相信,法律一定会站在他的一边。因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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