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方圆——汉字的简化和规范》备课参考2(人教版选修备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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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题知识扩展

4.1汉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汉字的规范化是指现在通行使用的汉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一类是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汉字规范的标准是:(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恢复使用的28个字请参看《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3)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4)更改的县以上地名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5)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汉字的标准化是指在对现行汉字进行全面、系统、科学整理的基础上,做到“四定”,即“定量、定形、定音、定序”。“定量”指确定现代汉语常用、通用汉字的数量,即对现代汉语用字做一个全面、精确的统计,确定数量,并使之合法化。“定形”指规定汉字使用的统一字形,即对每一个汉字定形,做到一字一形,不能一字多形。“定音”指规定每一个现行汉字规范化的标准读音。“定序”指确定现行汉字的排列顺序,规定标准的检字法。

4.2汉字的简化和“简化字”

在汉字发展史上,汉字的简化是个总的趋势,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近代以来,由于民族民主革命的兴起,要求汉字简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以至于汉字简化成了一种社会思潮。五四以后钱玄同、黎锦熙、杨树达等人于1922年共同提出《减省现行汉字的笔画案》,主张把过去只通行于民间的简体字,正式应用于一切正规的书面语,这一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1935年民国政府教育部正式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这是第一次由政府公布推行简体字。这一时期还陆续出版了《简体字典》、《常用简字表》、《简体字表》等。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进行的汉字整理和简化工作,规模之大、力度之强、成效之显著都是以前不可比拟的。1952年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下成立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重点研究汉字简化问题。1953年毛泽东主席指出:“作简体字要多利用草体,找出简化规律,作出基本形体,有规律地进行简化。汉字的数量也必须大大减缩。只有从形体上和数量上同时精简,才算得上简化。”1954年12月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改组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称文改会,直属于国务院)。1955年1月文改会拟定了《汉字简化方案草案》,1956年1月《汉字简化方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为慎重起见,方案中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从1956年2月至1959年7月先后分四批推行。1964年5月文改会编印出《简化字总表》,经过补充、调整,简化字由方案收录的515个增加到2236个。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又对原来总表中的个别字进行了调整。

我国推行简化字的总方针为“约定俗成,稳步前进”。“约定俗成”就是充分尊重广大群众在长时期内形成或认定的使用简体字的习惯,尽可能采用已经流行的简化字。“稳步前进”是指简化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分批简化,每次推行的字数有限。文改会总结了创造简化字的方法和经验,将简化字划分为八种类型:(1)假借字。借用笔画简单的字代替笔画较繁的同音字或异音字。比如脸面的“面”代替面粉的“麵”,山谷的“谷”代替谷子的“榖”等,是同音假借;占卜的“卜”代替萝卜的“蔔”,升斗的“斗”代替斗争的“鬥”等,是异音假借。(2)形声字。指用形声造字原理简化汉字。包括有几种情况:A.原字笔画太繁的形符改为笔画较简的,如“刮(颳)、肮(骯)”等。B.原字笔画太繁的声符改为笔画较简的,如“袄(遥⒊模ㄒr)、础(礎)”等;也有原字的笔画较繁的形符和声符同时都改为笔画较简的,如“脏(髒)、惊(驚)”等。C.原字的笔画较繁的非形声字改为笔画较简的新形声字,如“邮(郵)、窜(竄)”等。(3)草书楷化字。指将繁体字的行书、草书写法,改为楷书的形式,如“东(東)、车(車)、贝(貝)”等。(4)特征字。指用原字的特征部分来代替原字。有的留一角,如“声(聲)、医(醫)”等;有的留一半,如“录(錄)、号(號)、丽(麗)”等;有的留大部分,如“垦(墾)、阳(陽)、际(際)”等。(5)轮廓字。指保留原字的轮廓,省略其中的部分笔画,如“卤(鹵)、乌(烏)”等。(6)会意字。指用几个笔画少的意义相关的字或偏旁合起来表示一个意义和构成一个字。如“尘(塵)、笔(筆)、泪(淚)”等。(7)符号字。指把原字中笔画繁难的部分,用简单的字与笔画代替,这些字和笔画在字中不表音或义,只起符号的作用。如用“又”的“汉、叹、艰、难、欢、观、权、劝、仅、鸡、戏、邓、对”等,用“不”的“还、环、坏、怀”等。(8)偏旁类推字。指运用已简化的字或偏旁类推出来的字。如“军(軍)、阵(陣)、连(連)、诨(諢)”等。

五、参考文献链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化字总表》说明,1964年5月)

1.本表收录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的全部简化字。关于简化偏旁的应用范围,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规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用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也收录本表内。(本表所说的偏旁,不限于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内部外部,总之指一个字的可以分出来的组成部分而言。这个组成部分在一个字里可以是笔画较少的,也可以是笔画较多的。例如“摆”字,“扌”固然是偏旁,但是“罢”也作偏旁。)

2.总表分成三个表。表内所有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后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来的繁体。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个不作偏旁用的简作字。这些字的繁体一般都不用作别的字的偏旁。个别能作别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简化字简化。如“習”简化作“习”,但“褶”不简化作“”。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个可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二、14个简化偏旁。

第一项所列繁体字,无论单独用或者作别的字的偏旁用,同样简化。第二项的简化偏旁,不论在一个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这些简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单独使用。

在《汉字简化方案》中已另行简化的繁体字,不能再适用上述原则简化。例如“戰、過、誇”,按《汉字简化方案》已简化作“战、过、夸”,因此不能按“单、呙、讠”作为偏旁简化作“、、”。

除本表所列的146个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将某一简化字的部分结构当作简化偏旁使用。例如“陽”按《汉字简化方案》作“阳”,但不得任意将“日”当作“昜”的简化偏旁。如“楊”应按简化偏旁“(昜)”简化作“杨”,不得简化作“”。

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3.此外,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异体字和被选用的正体字繁简悬殊,一般人习惯把这些笔画少的正体字看作简化字。为了便于检查,本表把这些字列为一表,作为附录。

4.一部分简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适当的注解。例如“干”是“乾(gān)”的简化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并不简化;又如“吁”是“(yù)”的简化字,但是“长吁短叹”的“吁”仍旧读xū;这种一字两读的情形,在汉字里本来常有,如果不注出来,就容易引起误会。又如以“余”代“餘”,以“复”代“覆”,虽然群众已经习惯了,而在某些情况下却不适宜,需要区别。又如“么”和“幺”有什么不同,“马”字究竟几笔,等等。诸如此类可能发生疑难的地方,都在页末加了脚注。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1964年3月7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二月四日关于简化字问题给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批示:“同意你会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汉字简化方案》中所列的简化字,用作偏旁时,应同样简化;《汉字简化方案》的偏旁简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个偏旁(讠、饣、纟、钅)外,其余偏旁独立成字时,也应同样简化。你会应将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简化字和可以独立成字的偏旁,分别作成字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现特将这两类字分别列表通知如下。

一、下列九十二个字已经简化,作偏旁时应该同样简化。例如,“爲”已简化作“为”,“僞嬀”同样简化作“伪妫”。

愛爱 罷罢 備备 筆笔 畢毕 邊边 參参 倉仓

嘗尝 蟲虫 從从 竄窜 達达 帶带 黨党 動动

斷断 對对 隊队 爾尔 豐丰 廣广 歸归 龜龟

國国 過过 華华 畫画 匯汇 夾夹 薦荐 將将

節节 盡尽 進进 舉举 殻壳 來来 樂乐 離离

歷历 麗丽 兩两 靈灵 劉刘 盧卢 虜虏 鹵卤

録录 慮虑 買买 麥麦 黽黾 難难 聶聂 寧宁

豈岂 氣气 遷迁 親亲 窮穷 嗇啬 殺杀 審审

聖圣 時时 屬属 雙双 嵗岁 孫孙 條条 萬万

爲为 烏乌 無无 獻献 鄉乡 寫写 尋寻 亞亚

嚴严 厭厌 業业 藝艺 陰阴 隱隐 猶犹 與与

雲云 鄭郑 埶执 質质

二、下列四十个偏旁已经简化,独立成字时应该同样简化(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时简化,独立成字时不简化)。例如,“魚”作偏旁已简化作“鱼”旁,独立成字时同样简化作“鱼”。

貝贝 賓宾 産产 長长 車车 齒齿 芻刍 單单

當当 東东 發发 風风 岡冈 會会 幾几 戔戋

監监 見见 龍龙 婁娄 侖仑 羅罗 馬马 賣卖

門门 鳥鸟 農农 齊齐 僉佥 喬乔 區区 師师

壽寿 肅肃 韋韦 堯尧 頁页 義义 魚鱼 專专

三、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1986年10月10日)

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便于群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

原《简化字总表》中的个别字,作了调整。“叠、覆、像、囉”不再作“迭、复、象、罗”的繁体字处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删去了“迭[叠]、象[像]”,“复”字字头下删去繁体字[覆]。在第二表“罗”字字头下删去繁体字[囉],“囉”依简化偏旁“罗”类推简化为“啰”。“瞭”字读“liǎo”(了解)时,仍简作“了”,读“liào”(瞭望)时作“瞭”,不简作“了”。此外,对第一表“余[餘]”的脚注内容作了补充,第三表“讠”下偏旁类推字“雠”字加了脚注。

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以利应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废止。我们要求社会用字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凡是在《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应该用简化字而不用繁体字;凡是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简化字,包括《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简化字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简体字,都是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停止使用。希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多作宣传,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大家逐渐用好规范的简化字。

●苏培成(语文教学和语言文字规范,《中学语文教与学》2003年第3期)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城。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这些规定是建国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继续和发展,也是当前和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据。语文教师要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这些规定。为贯彻语言文字法,要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大力推广普通话,争取在2010年实现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按照主管部门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第二,要大力推行规范汉字。为此国家语委已经立项研制《规范汉字表》。《规范汉字表》要集原有各规范字表于一体,并且妥善解决各字表间的矛盾,以适应社会对汉字规范的迫切要求。这个字表不仅是一般社会用字的标准,也是语文教学用字的标准。语文教师要关心《规范汉字表》的研制,并且积极提出建议,使字表更适合语文教学的需要。第三,要积极扩大汉语拼音的应用。必须明确汉语拼音不但用来给汉字注音,而且用来给汉语拼音。在汉字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的领城要充分发挥汉语拼音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处理和网络传输等领域。语文教学要十分重视汉语拼音的使用。

语文教学承担着提高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重任,要学生学会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始终是语文教学的重点。这并不排斥其他重点,诸如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能力等。忽视或放松语言文字规范的教学,将严重影响语文教学的质量。

 

追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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