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存在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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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航() 今天,“卖淫嫖娼”这个称谓本身的贬义色彩一如既往地浓厚,“扫黄打非”的政策更是日益 严厉。但是,“卖淫嫖娼”的存在并未因此种贬斥而趋减少,事实上的“红灯区”却随着市场机制 发育的成熟而蓬蓬勃勃地发展着。至此,无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在政策实践层面,我们都不得不深 思:“卖淫嫖娼”缘何如此盛行,它存在的结构性动因何在?于它,文明社会究竟该如何应对?这 正是本文所关注的主题。 一、“卖淫嫖娼”存在的原因分析(一)、婚姻市场挤压客观上助长着“卖淫嫖娼”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 0%抽样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性别比为1 05.3 , 其中,未婚人口性别比更高达144.6 ,大大高于正常标准。简单换算可知,这一年龄段里,男性比 女性要多375 0万左右。换言之,即使所有男性与女性都正常进入婚姻市场并如愿结婚,仍将有375 0万左右的男性将终身丧失结婚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自8 0男代中期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 连年畸高,普遍超过1 03 ~1 07 的正常波动范围(见表1 )。21世纪最初的2 0年里,也就是 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的人口进入婚龄之时,我国婚姻市场的挤压之势将十分严峻,大量的无法找到 配偶的单身汉将赫然出现在社会结构之内。如何满足他们的性需求是任何社会(尤其是文明社会) 都无可回避的棘手问题。男性失婚群体将对人类现有的生存理念、家庭制度与社会秩序提出强有力 的挑战。 无庸置疑,一夫一妻制度安排下,满足失婚群体的性欲的唯一渠道便是实现性与婚姻的有限分 离。否则,现有的社会结构、社会秩序与家庭制度就会遭致最本原的冲击,甚至有解组之虞。换言 之,婚外性行为是婚姻制度顺利运行的缓冲带、保护屏。这正是“卖淫嫖娼”屡禁不止、日益“猖 獗”的结构性动因之一。尽管有关单身群体与嫖娼行为的关系的研究仍是空白,但我们仍可以断言, 只要存有失婚现象,婚外性行为就无可避免,“卖淫嫖娼”就不可能禁绝。因为,作为一种最本原 最强烈的“力必多”,常人的性欲是无法完全压抑的…… (二)、现代性观念:“卖淫嫖娼”的舆论支持传统社会里,人们总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讨 论性事。性欲的任何表现形式都被赋予了相应的含义与期待,世人对它又敬又畏,极其珍视、极其 崇拜又极其鄙视。“讳言床第”、以“淫”为羞辱、节制性欲等观念一直受到社会秩序的鼓励。性 被目视为繁衍后代的工具,而以寻求快感等为目的的性交合则被社会置入不道德的范畴。在此,任 何形式的婚外性行为都被当作是作奸犯科之卑劣事。 但是,时移世易。随着社会世俗化倾向的显著与个体意识的张扬,人们更多地把个体而非集体 等“身外之物”的利益作为行为的依据。性观念性伦理也逐渐开始变化,传统的性崇拜性压抑等观 念基础日渐式微。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追求性生活质量。性与后代繁衍与生育间的距离渐行渐 远,传宗接代不再是性的唯一目的。性逐渐被接纳为正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质量的性生 活被广泛认可为高质量婚姻的基础。无论是在学术探讨中还是大众话语里,“性生活质量”这个词 语的出现频率都呈越来越多之势。研究表明,由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引起的离婚数量在近年直线上升。 但是,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支付得起离婚成本,社会秩序也不允许所有这样的夫妻都选择离婚。譬 如,舆论一直告诫试图离婚的夫妻: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等等。这部分人要得到高质量的性 生活,也必须从婚姻之外去寻找。 另一方面,性却被世俗化、工具化。目的理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使得部分社会成员把金钱的 获得当作为所有行动的目标乃至终极目标。为了钱而不择手段之事在市场社会里频频生发。既然生 殖器成了社会稀缺资源,只付“微小”成本就可换取丰厚利润,它就必然会在工具理性的驱动下而 遭出租、出卖。有关调研表明,真正因贫困因无可奈何走上“卖淫”之路的妓女妓男所占比重并不 大,更多的人则是在众多的谋生手段中优先选择了出卖自己的身体。在他们看来,出租出卖自己的 生殖器和租卖自己的体力、智力是毫无二致的,它理应得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充分保护。耐人寻 味的是,“卖淫”者这样的辩护居然与现代性伦理中的隐私原则不谋而合。隐私原则认定,人人都 有充分的权力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他人与社会无权干涉。尽管与传统性伦理格格不入, 它却似乎是雄辩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卖淫”者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同情与支持;源源不断的 人走上“卖淫”之路。 (三)、社会结构性流动:性产业发展的推动剂改革开放后,在政策因素的推动下,中国社会 迅即由静止转变为流动。这突出表现在人口的流动上。一方面,大量的外国人、台港澳人涌入大陆; 另一方面,国内出现了以“民工潮”为主要标志的社会结构性流动。它们在推动中国社会城市化、 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给城市化与现代化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卖淫嫖娼”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便是 其中之一。有调查表明,现行的买淫者中,外国人占11%,台港投资者占3.9 %,一般工人占9.7 %。 以个人(而非家庭或夫妻)为单位流动的民工的家庭生活、婚姻生活通常都不同程度地暂时中 断,这些精力旺盛的中青年无法如流动前那样在婚内获得性满足,从而拥有着单身汉群体的部分本 质特征。加之他们务工在外,脱离了原来长期生活的社区的约束,行为自由度增大、成本减小,这 正是民工犯罪率偏高的原因之一,也是民工集居区“发廊”密集的根源所在。在社会流动停留在以 个体为单位的流动的现阶段,流动着的民工的性欲的满足也只有通过婚姻之外的其他通道方才可能 实现。外国人、台港澳人在此与民工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同的只是程度“档次”而已。 上面的分析是在一个欲设性认知的基础上展开的,即人首先是生物的人,其次才是社会的人; 人的社会活动要受其生物特质的制约。 二、“卖淫嫖娼”的治理任何社会事实的存在都因它发挥了某种无可替代的功能,只要该社会 事实的功能替代物尚未呈现于社会结构之内,并为社会成员广泛认可,它就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 转移的存在,除非改变现有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结构。所谓的“卖淫嫖娼”正是这样一种社会事实, 这也正是出现文首所述的“尴尬”局面的原因所在。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以为,“卖淫嫖娼”的存 在实际是现存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结构稳定的需要。换言之,“卖淫嫖娼”的广泛存在是因了现存 的社会结构而不是个别人或群体的“堕落”所致。只要我们承认现存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结构的 合理性,我们就必须承认“卖淫嫖娼”存在的合理性;只要我们无法改变现有的人口性别比、价值 取向的个体本位金钱本位倾向和结构性的夫妻长期异地分居的现状,强力的打压(包括严厉的“扫 黄打非”政策与舆论谴责)不仅无法铲尽广泛存在的“卖淫嫖娼”,还会适得其反地促进“卖淫嫖 娼”业的发展。中国目前的行政法对“卖淫嫖娼”的惩罚是这样规定的:罚款5 000元以下,劳 动教养半年至两年。事实上,被抓“妓女”的经济状况大多不好(由于种种原因,高级“妓女” “妓男”通常是难以抓获的),弥补重罚的损失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变本加厉地出租出卖自己的生殖 器;高强度的劳动教养会加深她们对体力劳动的恐惧;社会的歧视更把她们拒斥在资源(特别是其 中的就业机会)分配系统之外。 鉴于此,我们认为,最好的安排是建立公娼制度,使“卖淫嫖娼”合法化、制度化。“红灯区” 的建立有利于对“卖淫嫖娼”的规范统一管理。事实上,中国的前近代社会就已经开始把“卖淫嫖 娼”作为一种产业即性产业来发展。考虑到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公娼制度的不相容,而中国的意 识形态的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又是如此巨大,公娼制度建立的政治可行性几近于无。 其次的选择是取“两非”之策:既不承认其合法性,也不认定其为非法。即不鼓励不反对,任 其自由发展。因为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的稳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政府在此问题上还应是有所作为 的:1.严厉打击强迫和引诱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卖淫卖淫的行为。2.在允许范围内对进行性交易的 人群提供教育和帮助。告诉欲进入娱乐业的社会成员:进入娱乐业可能会遇到什麽样的问题;会导 致什麽样的后果;会带来什麽样的伤害等。卫生机构要广泛宣传性病的发病机理及防治知识,以正 常的心态接纳爱滋病等性病患者。3.严厉禁止公款买淫。有调查标明,在买淫者中,国家干部占11 %之多。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公娼制度还是“两非”之策,都与性别歧视无关。首先,在“卖淫”者 中,既有女性亦有男性:“卖淫”者的性别构成也是如此。其次“扫黄打非”打击的往往只是“卖 淫”的女性,而“买淫”者与“卖淫”的男性则逸于政策作用范围之外。换言之,“扫黄打非”政 策在事实上造成了男女新的不平等。再次,出租出卖生殖器的行为尽管与传统的伦理道德相悖,但 是,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卖淫”者的经济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破除这种传统的伦理道 德反而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实现。看起来,这的确是一个有待重新思考的重大社会伦理命题。 参考文献:1 、《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娼妓问题》载《史学月刊》1999(1 ) 2 、《美容、娱乐场所“色情陪待”活动屡禁不止的思考与对策》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 (1 ) 3 、《她们是最“开放”的人群:关于艾滋病与卖淫人员的调查报告》载《黄河。黄土与黄种 人》1999(6 ) 4 、《传统贞洁观遭受挑战》载《新世纪》1999(7 ) 相关链接:教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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