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女孩公开要求“恋爱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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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 2000-10-12 杨爱菊 郭晓明 一位15岁的女孩认为自己长大了,父母无权干涉她的恋爱自由,竟要父母将其监护权转让给男朋友的妈妈,甚至要与父亲脱离父女关系。女儿这一出乎意料的行为使一向疼爱她的父母亲无比伤心。 成都旅游职中高一女生柳婷(化名)平日里一向很乖,近日却一有空就往外面跑,国庆假期又是几日不回家,10月8日该上课了,她也没去学校。当晚柳婷回家后,担心得几晚没睡好觉的父母语重心长找她谈话:“婷婷,你是不是有事瞒着我们,是不是找男朋友了?”柳婷迟疑一下说:“我是耍了一个男朋友,我已经快16岁了,我有这个权利。”据她讲,男朋友18岁,正在发廊学理发,和他在一起觉得很幸福。“婷婷,你还小,应该把心思放在学习上。”柳婷根本听不进去,她赌气说:“你们最好不要干涉,前两天我就住在他家。如果你们反对,就把对我的监护权转给我男朋友的妈妈吧。” 第二天,柳婷又气呼呼地写下一份要与父亲脱离父女关系的书面申请,并称要递交法院。爸爸看到女儿此行为很心痛,决定找那男孩谈一下。经过数小时长谈,那男孩表示决不影响柳婷的学习。柳婷的爸爸决定让步,但柳婷的继母姚女士说:“虽然我是她继母,但我还是很关心她,我不同意他爸顺其自然的观点,我们有义务正确引导孩子。她还小,过早恋爱,不仅影响学习,万一出点事,做家长的可怎么办!” 记者为此采访了成都君闻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律师。据他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岁有独立生活来源(有工作)可以视为有独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柳婷还在上学期间,不应该过早谈恋爱,索要“恋爱自主权“没有依据。柳婷要与亲生父亲脱离父女关系,法律也是不允许的。至于她要求转移监护权,更没有法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父母丧失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后,可由基层组织、人民法院指定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街道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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