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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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并有利于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并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确保各项信息采集准确。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等,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的; 

  (3)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10、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考试 

11、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2、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3、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增加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8、9、10日四天内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5、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6、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7、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招生来源计划 

18、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19、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20、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1、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时一般不得调整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量。确需调整,须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商得一致,并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六、录取 

22、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 

24、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5、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2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原始(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一致。 

27、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28、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外语语种。 

29、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曾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对符合第30、31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一般不得超过20分。一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 

33、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4、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35、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6、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新生高中阶段档案材料等及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38、受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及时上报本地区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39、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40、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七、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41、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4、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八、招生经费 

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46、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十、附则 

50、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不得超越本规定或与本规定相冲突。 

52、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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