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渣” 的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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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拉里·弗林特被反对者称为“人渣”。他数度入狱,并且被仇视的人暗杀致残,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一生。原因是他出版了一本色情刊物-----《好色客》,与《花花公子》不同的是,刊物涉及了完全是被保守派认为“淫荡和可耻”的男人和女人图片以及“猥亵和下流”的圣诞老人夫妇和7个小矮人等性玩笑,他甚至想暴露“上帝创造”的生殖器。杂志给他带来了滚滚财源,同时也惹来了无数的官司。尤其引人注目的一场官司起源于一篇红酒促销广告的文章------《宗教运动领袖科韦酒后和母亲在茅厕乱伦》。科韦是备受美国人尊敬的宗教领袖,作为“里根总统后最令人钦佩的人物”,享有着崇高的威望。这篇文章引起的震荡是可想而知,人们反对拉里,再次将他送上被告席。

    科韦牧师虽然没能以“诽谤”之名给嫌恶宗教的拉里定罪,但因“情绪受到伤害”赢得了官司。在遭受了无数次的打击之后,拉里已从一位色情刊物出版人转变成捍卫思想自由的斗士。他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科韦。举国上下的人们都在关注着这件案子,人们认为审判的结果是昭然若揭的:拉里必然会受到严惩,正义的法律将放射它耀眼的光芒!

    然而,在这场号称“神与魔鬼的较量”中,魔鬼取得了胜利,色情领袖居然战胜了道德领袖!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诉讼结果?

    先让我们听听拉里的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我并不喜欢拉里所做的一切。但我喜欢的是:我活在一个国家,是我们可以自行做出决定的国家。我喜欢,我可以拿起《好色客》杂志,喜欢便看;不然便把它扔进垃圾桶,或者干脆不去买。我喜欢有这样的权利,我在乎这个,你们也应该这样。因为我们活在自由的国家,这是有力的概念,这是极好的生活方式。但自由是有代价的。有时候我们要容忍不一定喜欢的东西。到房间去,自由地去想拉里和他的杂志,有什么看法都行。若想为我们做出决定便得问自己;因为这里每个人都应当有自由,自由就掌握在你们的手中!

    若禁止某些人认为是猥亵的东西,有一天我们便会发现禁止在各种各样的方面均实施起来……我们不能看或做任何事,那不是自由。

    我们坚信:不受欢迎的言论对国家的健全是绝对重要的!确认自由交换的基本重要性。说出个人意见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对追求真理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活力是必需的。

    讨论大众事务的动机容或不好,但,仍要保护!”

    律师的话显然说服了大法官和陪审团,在信奉“宁可错放三千,也不枉判一人”的国度里,美国法律再一次以极端的方式被供上圣坛。

    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在国人的智力水准和接受程度之外。以至于我们宁可把它当作一个花边新闻对待,也不愿意多么严肃深入地去挖掘它的意义所在。久在似是而非的理念下浸淫的人们更喜欢非此即彼的判定事务。许多“明显错误”的事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真是不可理喻的事!可是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价值判断,它必须透过主观的感受上升到理性的层次。它不能仅仅以人们的好恶而定,尽管人们的好恶很多的时候和法律的判定是吻合的、一致的,但二者并不能替代。

    拉里的案子与时下里我们的一个案件有着很强的联系------“胡万林涉嫌非法行医案”。“胡大师”以所谓的“运动疗法”使200多人命丧黄泉,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在正处于调查审理之中,具体结果尚待法律做出裁决。

    但人们更为关心的是一位与此案密切相关的作家。正是这位作家用生花般的妙笔塑造了一个神秘神奇的“胡大师”形象,作家以绝对虔诚、绝对相信的态度和鬼才知道的理由对胡万林进行描述与报道。许多人正是通过这种报道与描述才皈依了所谓的“运动疗法”,以至决绝不归的。如今,人们不禁要问:胡万林案发了,可报道他的作家呢?顺里成章,法律更应该追究他的责任!

    说实话,对这位作家,从个人情感上我是极端憎恶和不耻的。抛开胡万林,我曾对他进行过仔细的观察,我以为他已经放弃了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作家的最基本的操守。今天研究“生命特异现象”,明天研究人的情商,什么热门他热衷!我曾断言:下一个他要研究“克隆人类”了,因为卖点与媚俗就是他的原则吗!

    对作家写的《发现黄帝内经》的出版社、登载过他专访的某杂志以及至今仍允许其厕身其间的中国作协,本人都曾“亲自”打电话表示过强烈的抗议和不满!并且用语粗俗:还有这些书吗?请把它象手纸一样包扎起来,我要全部买下,我要-------用!真是恨不能相逢,裸袖揎拳一番。但自从看了拉里的报道之后,情势便在一秒钟之内发生了变化。 这种急剧的变化使我突然由激烈的愤慨转入冷静,转入了深有所思:

    情感上的极端讨厌和不耻是否就能因此禁止他人说话、信仰的权利?

    让这不受欢迎的结论见鬼是否就意味着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喜欢,便拿起《好色客》杂志;不喜欢,就到屋里去不看!同样,有人选择他的言论是不是他的自由?因言获罪肯定地与宪法相违背,而不受欢迎的言论,无论您喜欢与否,是否应姑妄听之?一个人是否犯罪有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舆论监督的前提应该是司法的独立,而不是以舆论去影响司法,你有没有这样的认同感?

    所以,能否追究那位作家的责任,只能用一句来说:要小心--------

    虽然写这篇文章我很痛苦,情感与理智是扭曲的,但是任何人不要非此即彼地把我认为是作家的拥护者。尽管非此即彼的简单对立是我们中国人最普遍的思维方式,也请你不要这样,我是非常反对和憎恨他的。但正如拉里的律师一样,可以非常讨厌他所做的一切,但我们还是应该更理智而不是更狭隘地对待这件事。

    自由并非我们立国的根基,但宪法里的规定也不应该成为文字上的摆设。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里就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不虞恐惧和不虞匮乏的权利是人的四大基本人权。

    也许你会说:自由不应给某某作家这样的人。你说这话显然是在蔑视人权的基础上剥夺了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先验地假定某些人不该享有某种权利是极其错误和更为危险的事,这样的恶例在“文革”中比比皆是。

    也许你还要说: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做为一种实用手段或理论上的完美,你的这种说法是不错的。但如你所知,人只有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思想、表达自由和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自由都得到保障时,也才具备了履行在世界上的责任和对自己行动负责的基础,人的尊严才能确立起来。所以非触犯法律而限制他的自由以前,他应该有自己作为理性存在和创作主体的种种自由。也就是说在追究、审视、判定之前,他有自以为是、胡说八道的权利。您的这种限制是本末倒置的,难以成为有力的理由的。

    纵观20世纪历史上出现的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公然蔑视、践踏人的权利和尊严,给人类带来的巨大不幸,我们才应该更加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更应该保障基本的权利不能侵犯!

    自由是有代价的。有时候我们必须能够容忍不一定喜欢的东西,禁止某些不受欢迎的言论或许有效,但有一天你便会发现禁止在各个方面均实施起来,它也会伤害到你!正如一个纳粹老兵回忆说:一开始的时候他们杀犹太人,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杀波兰人,我也没说话,因为我不是波兰人;杀浸礼教的人,我还没说话,因为我也不是浸礼教徒;后来,他们要杀我,我已不再能说话!我们能不能因一时的快意或似是而非的理由冒然做出决定?能否在决定之前注意一下那个词:小心------

    人渣的意义在哪里呢?

    拉里在人们的簇拥下“走”出法庭,面对着众多记者,他说了一句让所有的人记忆深刻的话:

    法律如果能够保护象我这样人渣的自由,那么你们就永远处在安全之中,因为我是最坏的! 

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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