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教师中心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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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 教育惩罚,这是一个广大教师非常熟悉但又缺少深思熟虑的话题。多少年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使用惩罚这一手段,来告诫学生不犯错误,克服缺点。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转变,对教育惩罚的批评越来越多,认为教育惩罚会给学生的心灵带来创伤,会扼杀学生的个性。于是,教师们更多的是使用赞赏、表扬这一手段来激励学生。其实,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都是不合适的。学生需要奖励、表扬,因为学习需要信心才能成功,而奖励与表扬能给学生以自信、尊重,从而激励学生满怀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教育也包含了惩罚与批评,因为惩罚与批评能使学生清醒地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在人生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显然,教育并非不需要惩罚,问题在于要有正确的惩罚观和恰当的惩罚手段。本文试图就这两方面作点探讨。 惩罚不是为了使学生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惩罚是为了使违纪学生重新树起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这就是惩罚的全部意义之所在。对于学生的行为和欲望进行必要的纪律规范限制与约束,是促进其人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本质上,惩罚具有发挥性而非束缚性,是一种善的存在而非恶的存在。惩罚的这一本质内涵,使之具有了存在的道德意义和合理的人性基础。 那么,我们对惩罚手段就有了选择的原则:教师应优先选择能够达到重塑违纪学生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况的惩罚手段,而不应该根据学生过失之严重程度来决定惩罚的力度。一切能激起违纪学生羞愧感的惩罚都有可能重塑他们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因为,一旦使违纪学生产生了羞愧感,那么就意味着它已经触及他的心灵,当违纪学生的心灵受到震撼后,就有可能引发他对其不端行为的后悔感。所以,无论违纪学生的过失情节较轻还是较重,教师都应该尝试采用较轻的惩罚手段。实施惩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尊重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惩罚才有可能使学生产生对过失的羞愧感,这是重塑他们敬畏纪律规范的关键。 ②伦理性原则。只有当学生在道德上犯了错误时,教师才能对其实施惩罚,而对于学生在非道德方面所出现的过失,教师就不得进行惩罚。 ③合理性原则。不能感情用事,采取随意性的态度。更不能出于私心报复。要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一视同仁的惩罚。 ④最少性原则。惩罚的威慑力将随着惩罚的频频繁使用而逐渐减弱。而惩罚只有因构成一种威慑力而存在时,才会保持它的全部力量。因此,惩罚要越少用越好。 ⑤确定性原则。何种纪律规范不能被侵犯,必须详尽地界定出来。惩罚的决定一旦作出,就不应该随意变更。 ⑥因人性原则。因人施罚是就惩罚的形式而言,与合理性原则并不相悖。是指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在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上采用灵活的态度。 ⑦捣源性原则。要求教师在实施惩罚之前分析导致学生违纪的根本原因,直捣罪恶之源。从而采取相应的惩罚方式来弱化、分化、分裂和消除维系学生违纪的利益与兴趣。 ⑧适时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是就惩罚的时间何时最适宜而言。延时惩罚,从学生方面来说,他们可以有时间来充分认识自己出现过错的原因,以便引起内心的冲突;从教师方面来说,有利于避免教师因情绪失控而出现滥用惩罚的情况,也有利于教师深思熟虑,决定采用何种原则何种惩罚手段等。 摘自(2004年3月13日《教育信息报》第三版) 相关链接:教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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