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可否用顿号(教师中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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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第一册《拿来主义》的课后思考与练习中有这样两道题:

一、课文中的“孱头”“混蛋”“废物”,他们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各是怎样的?

二、课文中的“大宅子”、“鱼翅”、“鸦片”、“烟枪与烟灯”、“姨太太”等,分别比喻什么?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第一道题中的三个并列项之间没有用顿号隔开,而第二道题中五个并列项中却用顿号隔开。我们怎么看并列项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用顿号有的不用?到底哪一个用错了呢?

我们都知道,顿号用在并列的句子成分之间,是句中最小的停顿。当然并不是并列的成分之间都要用顿号。如果有些并列短语读起来不需要停顿或停顿很小,并不会产生歧义,中间就不用顿号。如“工农业”里面的“工”和“农”不用顿号。有时候,为了突出强调并列短语时,并列短语之间用逗号而不用顿号。如:这次采访,你必须带三样东西:钢笔,录音机,照相机。当然用顿号也不错。

再一个并列短语之间不用顿号的就是并列的谓语之间。如:这篇文章真实,感人。“真实”和“感人”之间用逗号隔开。

这些我们都知道。我们再看那两道思考与练习,如果它们中没有引号,我们肯定知道并列的成分之间要用顿号隔开。难道有了引号就特殊了吗?

我见到一本参考书(王朝银编的《高考总复习·创新设计·语文》)里有这么一个规定。那本书上说“并列的成分如果完全是由带引号或带书名号的短语或文章、书籍组成,那么并列的成分之间不能用顿号。”并且举了两个例子:

1、课文(《拿来主义》)中的“大宅子” “鱼翅” “鸦片” “烟枪与烟灯” “姨太太”等,分别比喻什么?

2、第五册中的《隔夜》《旅夜书怀》《客至》《咏怀古迹(其三)》《登岳阳楼》都是杜甫后期著名的律诗代表作。

看到这个规定,我觉得很惭愧,教了这么多年的高中语文还真没有见过这条规则。当然没有见过,并不等于没有这条规定。

按照这条规定。“‘孱头’‘混蛋’‘废物’”是对的,“‘大宅子’、‘鱼翅’、‘鸦片’、‘烟枪与烟灯’、‘姨太太’”是错的。

我不敢说没有这条规定,我只想从标点符号的一般用法来谈谈自己的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书名号和双引号都是标点符号中的标号,就是说它们不表示句子之间的停顿,单个句子中如果书名号和双引号且都在句子末尾,必须用点号来表示停顿。如:

1、我家有鲁迅的《呐喊》。

2、鲁迅的第一部小说集的题目是“呐喊”。

既然这样,像“‘孱头’‘混蛋’‘废物’”中的引号,“《隔夜》《旅夜书怀》《客至》《咏怀古迹(其三)》《登岳阳楼》”中的书名号,都只能起标志的作用,而不能起到停顿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孱头’‘混蛋’‘废物’”是错的,“‘大宅子’、‘鱼翅’、‘鸦片’、‘烟枪与烟灯’、‘姨太太’”是对的,“《隔夜》《旅夜书怀》《客至》《咏怀古迹(其三)》《登岳阳楼》”之间也得用顿号隔开。

高中语文第一册《拿来主义》的课后思考与练习中两道题中的并列成分都应该加上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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