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词典》注释病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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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标题,可能会令人扎眼,甚至遭人非议。你两证(合格证和上岗证)全无,还剖析其因,岂不狂妄!人家是权威,是权威所编纂的权威词典,岂可挑剔!我想,一个健壮漂亮的人,身上有缺憾或毛病,是常有的;不会把脉的人,也不一定就看不出他的缺憾或毛病,或者说出其因。当然,要确诊,要根治,还得靠权威,因为唯权威有权;然而,若无人告知,权威,恐怕也无能为力,更何况,权威是身在此山中。

先说释义。词典释义上的错误,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用客观实例去释义。

譬如,“生杀予夺”,《辞源》的注释是“指生死赏罚之大权”,凡拥有生死赏罚之大权者,都涵盖其中。《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词典)1978年版和1983年版将“生杀予夺”注释为“指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赏罚之大权”,就只有“反动统治者”才可以拥有生死﹑赏罚之大权,其余,都被剥夺了拥有其大权的资格;2002年版改为“指统治者掌握生死﹑赏罚之大权”,其“政策”放宽了,不是反动统治者的统治者,也可以拥有生死﹑赏罚之大权了,然而,不是统治者呢?普通老百姓呢?依然无权拥有生死﹑赏罚之大权。“弱肉强食”,词典1978年版和1983年版在释义中规范为:“借指弱国被强国侵略”,于是,凡不是强国侵略弱国,你就不可以说是弱肉强食。

不妨再举几例:

1.粉尘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在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末状的废物。”

粉,是粉末;尘,是尘埃。粉尘,是粉末状的尘埃,可飘扬于空气中,也可附着于物体。这样的粉尘,种类繁多,医学上常见的有矽肺﹑石棉肺﹑煤肺﹑滑石肺,等等,都是因为长期吸入大量的相关的粉尘所导致的职业病;这样的粉尘,成因繁多,词典那样去注释,岂不将非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粉末状的废物,非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末状的废物,都排斥在“粉尘”之外?按词典的注释方法,或思维方法,如果,有学生问何谓粉尘,教师岂不可非常直观地给学生回答:就是指粉笔灰;弹(棉)花师傅的孩子很可能站起来反对,他会说:是指弹花时弥漫满屋的尘灰。其随意性,是否太大了?注释,也太容易了?

2.反咬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被控告的人)诬陷控诉人﹑检举人﹑见证人:~一口。”

反,是掉过头来,反过口来;咬,是诬陷。反咬,是反口诬陷。这个反口诬陷人的人,他自身就是责任人,是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的人;他反咬,是为了开脱自己,或加害对方,当是无可置疑的。“争奈武二那厮,……,他见前后没人,便把言语来调戏我”,这是《水浒》第二十四回潘金莲在武大面前诬陷武松的话。潘金莲“勾搭武松不动,反被抢白一场”,她恼羞成怒,竟反咬一口,武松是控诉人,检举人,还是见证人?词典之注释,仅是生活中之一例而已。依词典的注释方法或思维方法,我们将“反咬”注释为:指潘金莲勾搭武松不动,反过口来诬陷武松调戏于她,不是也可以么?

3.反扑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猛兽﹑敌人等)被打退后又扑过来。”

反扑,犹反击,扑,更具力度,有拼死一搏的味儿。猛兽﹑敌人被打退后,又回过头来反击,说是反扑,当然没错。两个运动员摔跤﹑角斗,还有邻里斗殴,一方,向另一方猛扑过去,并非少见;一方,处于被动,屡屡受挫,然后,全力以赴,一个反扑而取胜者,也不是没有。猛兽与人,猛兽,应该严加管制,岂可让猛兽伤人;敌人与我,敌人,非制裁不可,岂能让敌人猖獗。注释者所说的“敌人”,是不会含“我”的,虽然,敌我双方都将对方视为敌人,也称之为敌人;尽管“猛兽﹑敌人”之后,又有“等”这个字,恐怕也很难避免给人以错觉:反扑之一方,都是不好的。其实不然,运动员摔跤角斗,邻里斗殴,你不好去说谁好谁不好;敌我双方,在打仗过程中谁都有“反扑”之可能或实践,为什么就只有敌人反扑?难道,“我”就不可以反扑?反扑,也有阶级性?也有专利权?

4.暗探

1978年版,1983年版注释为:“①反动统治机关中从事秘密侦察的人。②暗中刺探。”2002年版改为:“①从事秘密侦察的人。②暗中刺探。”

2002年版删去原版中“反动统治机关中”,很有道理。敌对的双方都可以派出自己的暗探,说“反动统治机关中从事秘密侦察的人”是“暗探”,就意味着我们派过去的刺探情报的人,就不是“暗探”,是不对的。

这种以实例替代释义的做法,做教师的大概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时说不好,或定义不好那个词的内涵,就对学生说:我先举个例子,如……,你去琢磨琢磨。——这倒有点儿“启发式”的味道。但是,绝不可以去说:“生杀予夺”就是“指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赏罚之大权”,“弱肉强食”就是“借指弱国被强国侵略”,因为,“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赏罚之大权”和“弱国被强国侵略”等,仅是客观实例,这样的实例,一般只能用来做释义的例句,它对理解其释义,会有辅助之功效的。用“指”或“借指”,就局限在所指,而排斥其他,这应该是常识。如,“知青”,是特指城市上山下乡,到山区﹑农村最穷困地区插队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识青年,这就排斥了其他的知识青年。当年,家在农村,“受过学校教育,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青年人”,即词典所注释的“知识青年”,在家务农时,“知青”的一切待遇或遭遇都没有他们的份,大概就是这个道理,政府和社会也不承认他们是“知青”。词典三个版本都有“知青”这个词条,都注释为:“知识青年”,而没有特指城市上山下乡的那个知识青年。将特指的知识青年包含在他那个知识青年之中,当然是可以的;然而,既有了特指的知识青年,尤其,这个特指的“知青”,是打上了时代烙印,具有特殊含义,不给予区分,恐怕是不妥的。注释者那样去注释,是掩盖,还是怕提往事?实在令人捉摸不清。

二,遗漏义项。

譬如,“咬文嚼字”,仅有所谓的“过分地斟酌字句”;“一味”,仅有“单纯地”;“迁就”,也只有“将就别人”;“骂”,也只有“斥责”等等。

也不妨再略举几例:

5.推托

词典注释为:“借故拒绝”。例句:“她~嗓子不好,怎么也不肯唱”。

如果,她嗓子确实是不能唱,是否也是“借故”?我以为不是的,她是实话实说。譬如,我去讨要拖欠工钱,明明看见工头进去,小保安就是不让进门,推托工头不在。这个推托,是借故拒绝我进去,是没错的。她嗓子确实不能唱,就不是借故拒绝而是因故拒绝;因故拒绝,就不该有所责怪。“推托”,关键是“托”,托,是托词,是借口;这个借口,有可能确有其事,也可能是子虚乌有。但是,用托词或借口为由去拒绝对方,“借故”之“故”,并不是拒绝的真实理由和原因,其真实的理由和原因是隐藏在“故”,即“借口”或“托词”之背后的。——这是“推托”之特征。

推托,有时是找个借口,搪塞一下,以避开锋芒,或拖延时日,并非旨在拒绝。比如,那小保安,肯定是有工头“交代”在前:就说我不在,不让他进来。工头这样说,这样做,并不一定就是要拒绝还钱,很有可能是为避开锋芒,或拖延时日,抑或工头另有苦衷。有时,又是找个借口,推卸责任,或回避什么,有时,还能表示自己的谦恭,嘴上说:我不行,我不能胜任,在推托,骨子里是求之不得,巴望不得。岂能用“借故拒绝”来包揽一切,只要推托,就是拒绝?

6,反目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不和睦(多指夫妻)。”

“多指夫妻”,似乎多余,或者有点武断。是否父子反目﹑兄弟反目﹑邻里反目﹑朋友反目﹑协作者反目﹑国家与国家反目,等等,都不可以成立,惟有夫妻才可称之为反目?夫妻不和睦,可以称之为夫妻反目,但是,夫妻反目,恐怕就不可以一概地称之为夫妻不和睦。《辞源》注:“易•小畜:‘夫妻反目。’疏:‘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视。’后因称不和为反目,多指夫妻而言”,与《现代汉语词典》之注相同。然而,《辞源》所用的书证是:聊斋志异•邵女:“妻怒曰‘我代汝教娘子,有何罪过?’柴始悟其奸,因覆反目,永绝琴瑟之好。”这个“反目”,是“永绝琴瑟之好”,情感变了,态度变了,看样子,夫妻之名分难保了;这跟“翻脸”相近,是翻脸不认,反目成仇,恐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和”或“不和睦”所能解释得了的;这个反目,又跟《红楼梦》第五十七回“娶一个天仙来,也不过三夜五夜,也就撂在脖子后头了,甚至于怜新弃旧,反目成仇的多着呢”这个句中之“反目”是相当的。仅用“不和”或“不和睦”去注释“反目”,能行么?

三,释义含混甚至偏离。

遗漏义项,是不应该的;没被遗漏的义项,其注释还是对的。释义含混甚至偏离,就是另一回事了。

7,内奸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暗藏在内部做破坏活动的敌对分子。”

叛徒﹑内奸﹑特务,该如何界定?区别在哪里?我们的队伍中暗藏着特务,这个特务,当然地要“做破坏活动”,也当然地是“敌对分子”,那么,这个由敌对方派来的潜伏卧底的特务,是否也就当然地叫内奸?“分子”,用“敌对”而不用“变节”或“坏”来修饰,是否就是这个意思?“内奸”,到底是指由自己内部产生的坏人,还是指由敌对方派遣打入我们内部的奸细?弄得含含糊糊,如堕五里雾中。

8,咬文嚼字

咬文嚼字,义项颇多,“指词句上的推敲”是其本义,“形容冬烘迂腐”,是后起义,等等。词典舍弃这些义项,就犯了遗漏义项的错误;给“咬文嚼字”的唯一的注释是“过分地斟酌字句(多用来指死抠字眼儿而不领会精神实质)”,这个注释又十分含混,多有歧义。其一,“过分”牵缠“斟酌”,难免令人误解“斟酌字句”之行为本身有错,是斟酌字句“过度”了;其二,“死抠字眼儿而不领会精神实质”,是死抠字眼儿不领会那个字眼儿的精神实质,还是死抠字眼儿不领会文章的精神实质,又让人为难,吃不准。其实,“咬文嚼字”正确的注释应该是:一味地斟酌字句。这个“一味”,是“只顾”﹑“单纯地”的意思,不牵缠“斟酌”,也无须括弧之注;咬文嚼字,就是:只顾,或单纯地斟酌字句,忽略或不注重文章精神实质的领会,既确切﹑稳妥,而且显豁(详见《咬文爵字——咬一咬朱光潜先生的“咬文嚼字释义”》。

8,委曲求全

历来将“委曲”跟情感上的委屈纠缠在一起,弄得“委曲”与“委屈”不分,甚至,置“委屈求全”于不合法不规范的地位,这不能不是一桩冤案。其实,“委曲”并不等于“委屈”。“委屈求全”之“委屈”,是使自己受委屈,是用委屈自己的做法去求全;而“委曲求全”之“委曲”,是“求全”之行为特征,是求全的手段或措施。“委曲求全”与“委屈求全”之“求全”,都是宗旨,都是所要达到的目的,然而,“委曲求全”之“求”,具有进攻性,所求之“全”,势在必得,自己有主动权;“委屈求全”之“求”,就不具进攻性,所求之“全”,仅保全﹑成全或苟全而已,是被动应付。我在《一桩冤案——浅议委曲求全与委曲求全》中曾说到的,《史记》中蔺相如的委曲求全﹑《水浒》中林冲的委曲求全﹑交警温永胜的委曲求全,与蒋碧薇的委屈求全,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此。

9,将就

将就,就是凑合﹑对付或勉强迁就的意思。弄出个“勉强适应不很满意的事物或环境”,令你百思而不得其解,无论如何也难圆其说;所将就的,又并非惟事物和环境,将就的对象,最起码的还应当有人(详见《“将就”注释之刍议》)。

10,元勋

1978年版和1983年版注释为:立大功的人:开国~|革命~。2002年版删去例证“革命元勋”。

“元勋”之“勋”,是“功勋”,是指重大贡献或特殊功劳。释义“立大功的人”,当是从“勋”而来。“元勋”之“元”没有了,被搁在一边了。其实,“元勋”之“元”很重要,你的贡献或功劳,再大再特殊,如果与开创之业无关,你就没有资格称为“元勋”。

11,元老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称政界年辈资望高的人:三朝~。”

“元老”之“元”,当与元勋之“元”相同。政界年辈资望高的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元老,他的资历与名望也必须与开创之业相关。

12,狱警

2002年版增加了“狱警”这个词条,注释为:“看管监狱的警察”。

是否应该是:在监狱看管犯人的警察。看管监狱,跟看管山林﹑看管门户,有区别么?

再说用例。

例句,是注释所不可缺少的。例句与释义要吻合,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一味”,释义为“单纯地”,例句是“一味迁就”和“一味推托”。“一味迁就”和“一味推托”之“一味”,往往是“总是”的意思,这就不相吻合(详见《“一味”词义辨》)。词典的用例,有其特色,注意反映词汇的语法和用语特征,这是一般词典所忽略的。但是,词典忽略例句对理解释义的辅助功效,又不能不是一个缺憾。

13,变革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改变事物的本质(多指社会制度而言)。

这样的释义,十分抽象,读者不易把握,往往要靠例句去帮忙;有时,光有例句也不行,还必须查阅原著,仔细辨析,故辞书多用书证。我以为,所谓书证,不单单是为了“证”,用书证,是为读者考虑的,也是读者所需求的,结合语言之实例去理解释义,当是好方法。词典中,你很难见到书证。

1978年版,1983年版给“变革”的例句是:“~社会|1949年是全中国发生惊天动地的伟大历史~的一年。”2002年版改为:“~社会|伟大的历史~。”

依原版之例句去理解释义,尚能令人了然:辛亥革命是变革,结束了封建帝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封建主义社会制度,例句说是“惊天动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大概就是这个意思。2002年版修改后的例句“伟大的历史~”,就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对理解释义,已经失去了辅助之功效。

14,变法

2002年版注释为:“指历史上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维新”。

变法,并不等于变革。其释义说:变法就是指……变革,岂不是将变法与变革等同了起来?

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是否旨在变革封建的社会制度?国家的法令制度的改革或改良,是否就是“改变事物的本质”,即社会制度的本质?

词典里,紧挨着的“变革”与“变法”两个词,注释就如此抵牾,何况读者?没有好的例句去帮忙,行么?

15,旗帜

1978年版,1983年版注释③为:“比喻有代表性或号召力的某种思想﹑学说或政治力量等:~鲜明|更高地举起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

2002年版保留释义,删去例句。

原版,“旗手”之注释:“在行列前打旗子的人,比喻领导人或先行者:鲁迅先生是新文化运动的~”,其中,“鲁迅先生是新文化运动的~”这个例句没有删除,说明,鲁迅先生是新文化运动的旗手,编纂者是承认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否过时了,不再是“伟大旗帜”了?不然,为什么要删除?中国现在和未来,应该扛什么样的旗帜,词典注释者是否能指点一下?

注释,应力求详尽不使遗漏,力求准确不使含混或偏离,这应当是注释者的职责。有所疏漏,在所难免,然而,舍弃或删削或回避掩饰,恐怕就不是疏漏了。

编纂词典,是为使用汉民族语言的每一个人编纂工具书,就应该站在编纂者的高度,既不为客观政治所制约,又不为主观情感和观念所左右,收录词条也好,注释也罢,唯不偏不倚,才能远离思维之盲区,才能做到对每一个使用这部词典的人负责,对汉民族语言负责,你所编纂的词典,也才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这样的工作,是严肃的,圣洁的;能做得到位,却又是很不易的。词典第一﹑二版,你不难看到“左”的影子,“突出政治”的痕迹,向“政治”上靠与贴的嫌疑,譬如,对“生杀予夺”的注释,对“弱肉强食”的注释,对“暗探”的注释,等等,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再比如:

16,俘虏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①“打仗时捉住(敌人)。②打仗时捉住的(敌人)。

这样去释义,看上去并没有错。如果,换一个说法,说成:①打仗时,捉住(对方的人员)。②打仗时,捉住的(对方的人员)。是否更稳妥些?譬如,相互交换俘虏,这个“俘虏”,是否更好解释些?

17,战俘

1978年版,1983年版注释为:“战争中捉住的敌人;俘虏②:遣返~。”2002年版该为:“战争中捉住的敌方人员;俘虏②:遣返~。”将“敌人”换做“敌方人员”,要好得多。三个版本,“敌人”前或“敌方人员”前的“的”字应去掉,不然,与俘虏②重复,这当是疏忽或校对疏漏。

18,越狱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犯人)从监狱里逃走。

是否这样去注释:(被监禁的人)从监狱里逃走。会更稳妥些?

19,匪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强盗”。第一﹑二版用例是:盗~|土~|惯~|剿~。2002年版用例为:盗~|土~|~徒|~患|剿~。

我看,是否应该这样去注释:①为非作歹,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盗~|惯~|~徒。②政治集团从自身根本利益出发,称敌对的政治集团为匪:~徒|剿~。

注①和注②所指的匪,应该有所区别:注①所指的是打击的对象,注②所指的才是剿灭的对象;注②所指的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强盗,或者说,根本就不是强盗,注①所指的也并非都可以称之为强盗。

注②,抑或用“蒋~”﹑“共~”为例,恐怕也无妨。“蒋匪”﹑“共匪”,是历史留下来的词,是语言现象,你果真这样地用例,我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会去怪罪于你,因为,例句的观点并不是注释者的观点,也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观点。更何况,历史早就尘埃落定,真相已经世人皆知,有什么可以担忧的。

我说:政治集团从自身根本利益出发,称敌对的政治集团为匪。这不是发明创造,是从客观的语言现象中找来的。你从客观的语言现象中找来的定义,就应该能够解释客观的语言实践,你解释不了,就说明你那个定义有误差,有漏洞。

20,老巢

三个版本都注释为:“鸟的老窝。比喻匪徒盘踞的地方。

21,老窝

这是2002年版增加的词条。其注释是:“①鸟﹑兽长期栖息的处所。②比喻坏人盘踞的地方。”

在客观的语言实践中,当年,我们称南京是蒋介石或反动的国民党政府的老巢或老窝,依照注释,称蒋介石或反动的国民党政府为“匪徒”或“坏人”,是没错的;蒋介石称延安是共匪的老巢或老窝,你该如何解释?是否能用你那个注释去解释,称延安的是“匪徒”或“坏人”?是否应该在注释中堵上这个漏洞?

2002年版即第三版,与第一二版迥然不同,你又不难看出编纂者是依凭自己的情感和观念在为所欲为的倾向:刻意地大量地删削本不该删削的词条或例句,弄得建国后至今的历史面目全非,甚至破格增加国民党词条,且注释得含含混混,给人以错觉和误导,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就不可以与中国国民党平起平坐,——你还能说些什么呢?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扛的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旗帜,这是历史的存在,为什么要删除?如果,那个释义无须例句,删,犹可一说,如果,有比这个例句更好的例句,也可以拿来置换,毫无道理的删除,能说明什么?我以为,编纂辞书,给词语注释,不宜感情用事,一味地感情用事,就必然导致思维之盲区,就必然会不尊重客观的语言实践,就很难编出令人满意的,经得住时间考验的词典。

200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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