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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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了切实落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内蒙古教育厅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

规定要求: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

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送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不准占有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此外,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一切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文/丁晨)

稿件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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