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王介甫三书》原文及译文(《答司马谏议书》教学辅助)

中学语文教学资源网教学文摘备课资料 2021-04-26 手机版


 前言:

过去,出于现实政治的考虑,有的人将司马光划为大官僚大地主等豪强贵族的代表,将他的《与王介甫书》说成是对新法的无端责难;而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则是“针对司马光强加于新法的种种罪名,观点鲜明、要言不烦、理直气壮地加以驳斥,表现了一个改革家的坦荡胸怀和高度自信”。其实,司马光此信绝非谋少数人的私利,此公人品更如光风霁月,绝非信中的那种“壬人”,他对新法的批评也并非都是“邪说”。可以这样说:他们都是在为国而谋,只是他们思考问题的方法不同;《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都是椐实而发、言之成理,但又都从自己的目的出发而回避了一些要害问题。因此,把两封书信加以比较,看看他们是如何从自己有利的角度进击又如何进行避让,不仅使我们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不会以今代古,同时也让我们在文章的立论和驳论技巧上得到一些教益。

王安石变法的背景:

一是三冗危机。

北宋立国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便收归行政权、财权、军权,并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上,实行文人治国,军事上,奉行守内虚外。

宋初,为削弱官员的权力,实行一职多官,但设官分职尚有定数。自宋真宗时起,朝廷关于官员致仕的诏令日见增多,至宋仁宗时,更是三令五申。同时,由于大兴科举、采用恩荫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笼络政策,导致官员多贪恋权位,官僚机构庞大而臃肿(“冗员”)。

为稳定社会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实行“养兵”之策,形成了庞大的军事体系;同时,为了防止武将专权,实行“更戍法”,使得兵将不相习,兵士虽多但不精,对外作战时处于不利地位(“冗兵”)。

军队、官员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据的政府财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统治者大兴土木、修建寺观等,形成了“冗费”。

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终形成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二是内忧外患。

财政的亏空迫使政府不断增加赋税,除了缴纳名正言顺的“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民众造成沉重负担,加之连年战事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百姓苦难,各地怨声不断。农民由于没有生路,纷纷揭竿而起。 

同时,外敌的侵扰给北宋政权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北宋建国以后,就与东北边境的契丹族和西北边境的党项族连年发生战争,但由于北宋政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

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结果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

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与王介甫第一书(熙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马光

二月二十七日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司马光惶恐再拜介甫参政谏议阁下:光不才,不足以辱介甫为友,然自接侍以来十有余年,屡尝同僚,亦不可谓之无一月之雅1也。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之道,出处语嘿2,安可同也?然其志则皆欲立身行道、辅世养民,此其所以和也。

天子起介甫于不可起之中,从政始期年3,而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如出一口;下至闾阎细民、小吏走卒,亦窃窃怨叹,人人归咎于介甫,不知介甫亦尝闻其言而知其故乎? 

今天下之人恶介甫之甚者,其诋毁无所不至。光独知其不然,介甫固大贤,其失在于用心太过,自信太厚而已。何以言之?自古圣贤所以治国者,不过使百官各称其职、委任而责4其成功也;其所以养民者,不过轻租税、薄赋敛、 已5逋责6也。介甫以为此皆腐儒之常谈,不足为,思得古人所未尝为者而为之。于是财利不以委7三司8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9请学稼10,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是知条例一司已不当置而置之,又于其中不次11用人,往往暴12得美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13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大抵所利不能补其所伤,所得不能偿其所亡,徒欲别出新意,以自为功名耳,此其为害已甚矣。又所遣者虽皆选择才俊,然其中亦有轻佻狂躁之人,陵轹14州县,骚扰百姓者。于是士大夫不服,农商丧业,故谤议沸腾,怨嗟盈路,迹其本原,咸以此也。夫侵官,乱政也,介甫更以为治术而称施之;贷息钱,鄙事也,介甫更以为王政而力行之;徭役自古皆从民出,介甫更欲敛民钱雇市佣15而使之。此三者常人皆知其不可,而介甫独以为可,非介甫之智不及常人也,直欲求非常之功而忽常人之所知耳。此光所谓用心太过者也。

介甫今乃自以为我之所见,天下莫能及,人之议论与我合则善之,与我不合则恶之,如此方正之士何由进,谄谀之士何由远?方正日疏、谄谀日亲,而望万事之得其宜,令名之施四远16,难矣。夫从谏纳善,不独人君为美也,于人臣亦然。昔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之善否。或谓子产17毁乡校,子产曰:“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其所以能功成名立,皆由乐闻直谏、不讳过失故也。若其余骄亢18自用,不受忠谏而亡者不可胜数。介甫素刚直,每议事于人主前,如与朋友争辩于私室,不少降辞气,视斧钺鼎镬19如无也。及宾客僚属谒见论事,则唯希意迎合,曲从如流者,亲而礼之;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不便者,介甫辄艴然20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此,而介甫拒谏乃尔21,无乃22不足于恕乎?昔王子雍23方24于事上而好下佞己,介甫不幸亦近是乎?此光所谓自信太厚者也。

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弃者取之,矻矻焉25穷日力,继之以夜而不得息,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26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 何介甫总角27读书、白头秉政,乃尽弃其所学而从今世浅丈夫之谋乎?今介甫独信数人之言,而弃先王之道,违天下人之心,将以致治,不亦难乎?

观介甫之意,必欲力战天下之人,与之一决胜负,不复顾义理之是非,生民之忧乐,国家之安危,光窃为介甫不取也。方今生民之忧乐、国家之安危,唯系介甫之一言,介甫何忍必遂己意而不恤乎?介甫诚能进一言于主上,请罢条例司,则国家太平之业皆复其旧,而介甫改过从善之美愈光大于前日矣,于介甫何所亏丧而固不移哉!光今所言,正逆介甫之意,明知其不合也,然光与介甫趣向虽殊,大归则同,故敢一陈其志,以自达于介甫,以终益友之义,其舍之取之,则在介甫矣。光惶恐再拜。(有删改)

〖注释〗

1.雅:交情。  2.嘿:同“默”,不出声。  3.期年:一年。  4.责:责求。                  5.已:使……止。  6.逋责:犹“逋债”,即欠债。  7.委:委任。  8.三司:宋朝管理财务的机构。  9.樊须:孔子弟子。  10.稼:稼啬农业之事。  11.次:依次。         12.暴:突然。  13.炫鬻:炫耀卖弄。  14.陵轹:欺压凌驾。  15.市佣:市场中受雇佣而从事劳役的人。  16.四远:四方。  17.子产:春秋时期郑国大夫。  18.骄亢:骄纵不逊。  19.斧钺鼎镬:代指刑罚危险之事。  20.艴然:恼怒貌。  21.尔:这样。22.无乃:相当于“恐怕是”。  23.王子雍:三国魏人王肃,对上正直,却喜欢下属对自己进馋佞之言。  24.方:方正,正直。  25.矻矻焉:勤劳不懈的样子。  26.袭:因袭。  27.总角:指童年。

与王介甫第二书( 熙宁三年三月三日)

光以荷眷之久,诚不忍视天下之议论汹汹,是敢献尽言于左右,意谓纵未弃绝,其取诟辱必矣。不谓介甫乃赐之诲笔,存慰温厚,虽未肯信用其言,亦不辱而绝之,足见君子宽大之德过人远甚也。光虽未尽晓孟子,至于义利之说,殊为明白,介甫或更有他解,亦恐似用心太过也。传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今四方丰稔,县官复散钱与之,安有父子不相见,兄弟离散之事。光所言者,乃在数年之后,常平法既坏,内藏库又空,百姓家家于常赋之外,更增息钱、役钱。又言利者见前人以聚敛得好官,后来者必竞生新意,以朘民之膏泽。日甚一日,民产既竭,小值水旱,则光所言者,介甫且亲见之,知其不为过论也。当是之时,愿毋罪岁而已。感发而言,重有喋喋,负罪益深。  

与王介甫第三书

光惶恐再拜,重辱示谕,益知不见弃外,收而教之,不胜感悚,不胜感悚。 

夫议法度以授有司,此诚执政事也,然当举其大而略其细,存其善而革其弊,不当无大无小,尽变旧法以为新奇也。且人存则政举,介甫诚能择良有司而任之,弊法自去;苟有司非其人,虽日授以善法,终无益也。介甫所谓先王之政者,岂非泉府赊贷之事乎?窃观其意,似与今日散青苗钱之意异也;且先王之善政多矣,顾以此独为先务乎?今之散青苗钱者,无问民之贫富、愿与不愿,强抑与之,岁收其什四之息,谓之不征利,光不信也。至于辟邪说,难壬人,果能如是,乃国家生民之福也;但恐介甫之座,日相与变法而讲利者,邪说、壬人为不少矣。彼颂德赞功、希意迎合者,皆是也。介甫偶未之察耳。盘庚曰:“今我民用荡析离居。”又曰:“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又曰:“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又曰:“非废厥谋,吊由灵。”盖盘庚遇水灾而选都,臣民有从者,有违者,盘庚不忍胁以威刑,故勤劳晓解,其卒也皆化而从之,非谓废弃天下人之言而独行己志也。光岂劝介甫以不恤国事,而同俗自媚哉?盖谓天下异同之议,亦当少垂意采察而已。 

幸恕其狂愚。不宣。光惶恐再拜。

王安石变法措施简介

一、机构改革

1、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管理财政,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2、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的目的。

二、税赋改革

1、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输法:“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2、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3、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

4、募役法即免役法

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 

侯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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