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高考核心素材积累——核心作文话题(6)法治

中学语文教学资源网教学文摘作文指导 2019-05-18 手机版


常言道:“有规矩才成方圆。”法律是我们生活的规矩、杠杆,在衡量我们言行正确与错误的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的言行。韩非子云:“时移世易,则变法宜矣。”在全球化进程业已加快的今天,为适应新的时代需要,如何强化规则意识,科学立法,公正严明地执法,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从而使全民主动执法、自觉守法,应是时代需要我们回答的重大问题。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重要素材】 

经典名言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文子》)【文子是老子弟子。法律,是天下人做事的依据】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梁启超)【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需要一定的契约来约定。于社会而言,这一契约就是法律。】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左相书》【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法令能够执行,国家就能得到治理;法令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韩非子有度》  

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魏征)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君不约己而禁人为非,是犹恶火之燃,添薪望止其焰。(李世民《帝范务农》 )

公生明,偏生暗。(明郭允礼《官箴》)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管子版法解》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吴兢《贞观政要》)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战国  慎到)

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内篇》)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波洛克)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缨《格言联壁从政》 )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诛禁不当,反受其央。(《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

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贞观政要》)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一门善良而公平的艺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

经典摘录



1.哲人康德曾这么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是的,如果说璀璨的星空是以其独有的博大浩渺深深震慑了我们的心灵,那么“法”,这高擎“正义之剑”的审判官,它“公正无私”、它“扬善惩恶”、它“无所不在”,在一次次付尊严与正义与社会的同时,也一次次的将“敬畏”深深的铭刻于我们心中。

法塑造了当代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就是遵纪守法。没有法所付予的权利,人们寸步难行,而违背了法的准则,必自食其果。没有人能逾越法,没有人能不受法的约束。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警示恒言;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金科玉律。法眼炯炯洞察秋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轻视法的人终被法所轻视,法盲的追悔莫及换不来“法”的怜悯。嘲弄法的人终被法所嘲弄,法之缰绳终将缚住罪恶之手。地位、权势挡不住法网无情,“正义之剑”终将辟开黑暗之幕。切记,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而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一名税务机关的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是我们执法的基石。税徽闪烁着法的尊严,执法体现法的权威。“依法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体现的不是个人,而是法的规范、法的行使、法的执行。“依法治税”,执行法律决不意味着法的化身,与执法权力相应的是“法”对执法者行为的约束。执法必知法、执法必守法、执法必敬法,对“法”的恪守与尊敬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好维护。不要忘记,可与璀璨星空相毗美的是祟高的法则,它与它所代表的公平、自由与正义,就如最璀璨的星辰铭刻于天宇,也铭刻于我心中。

2.山东疫苗事件。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还在缓刑期间的山东人庞红卫就制造了一起案值更大、范围更广的疫苗非法经营案。2010年以来,庞红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4个省市。 此案中,庞红卫购入疫苗共计2.6亿元,销售金额3.1亿元,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素材解析:法规条文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但“问题疫苗”非法交易依然屡禁不绝。而疫苗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人们期待,在及时查清公布涉事疫苗及制品的来源与流向之外,痛定思痛,追根溯源查堵生产、流通、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守职责,用高效透明、严丝合缝的监管措施阻遏非法疫苗流通,确保疫苗安全。这件事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体现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的内涵。从策略层面讲,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是为什么是法治以及怎样实现法治的问题,其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受委屈的快递小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期待的处理结果是“依法处理”,这种尊重法律态度,何尝不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何尝不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当强势主体遇到弱势群体、当有权有势者遇到普通老百姓、当“土著老炮儿”遇到“外来漂流者”,身份的大小、职业的贵贱、姿态的高低,不能成为评判的标准,也不能变成颐指气使、欺软怕硬的“凌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别让你的情绪冲破法律框架,别让我的权利受到无情践踏。我们需更有敬畏之心,既抱有善意,又充分尊重法律,如此进步的终将是整个社会的文明。

4.“剥树皮”没有禁忌敬畏,社会底线难免失守

近日,四川邛崃市文君广场北的9棵大树,被人离奇环剥了树皮,且剥皮手法非常专业,大树被这样剥皮后,很难生存。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已成功告破。主犯彭某某系邛崃某广告公司老板,因行道树树枝遮挡了广告公司制作的户外广告,遂指使公司员工采取剥皮环割的方式,对大树实施故意损毁。(5月10日《成都商报》)

广场作为一个公共空间,行道树也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剥树皮”采取一种极端的方式,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这9株绿化树包括8株天竺葵和1株银杏,目前每棵价值约1万元左右。“剥树皮”不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得到法律的规训和惩罚。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对待行道树,不同的人们难免会存在着价值分歧。对于市民来说,行道树不仅是一种风景,也能起到遮阴纳凉的作用,具有诸多的正功能;对于这家广告公司而言,行道树遮挡了户外广告,损伤了公司的商业利益。这种为了一己私利而无视公共规则、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的做法,在本质上是精神家园荒芜、价值追求错位的产物。

在日常生活中,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秩序,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虽然底线有着相对稳定的容量,但在时下的社会生活中,这样的底线经常被突破,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砍掉遮掉广告牌的树枝也好,“剥树皮”的野蛮与粗鄙也罢,在利益的驱动下,行道树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欲除之而后快。

从价值理性的角度出发,行道树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行道树挡住了这家广告公司的财路。价值理性讲究“应不应该”,工具理性追求“有没有好处”;“剥树皮”显然不应该,却对这家广告公司有好处。当价值理性被忽略、被漠视,工具理性的潜滋暗长,让这9棵行道树承受了无妄之灾。

在钢筋水泥建构的“城市樊笼”里,行道树不仅具有绿化的功能,也能部分地满足人们对“诗意地栖居”的渴望。按照相关规定,行道树属于城区绿化,单位或个人需要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需要向园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绿化补偿费。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人人手持心中的圣旗,满面红光地走向罪恶”。“剥树皮”的做法看似高明,实际上“偷鸡不成蚀把米”。那种将商业利益凌驾于社会规范之上、眼中只有“我”却没有“他人”的做法,说到底也是一种“价值失落”。当心中没有了禁忌和敬畏,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社会底线就有被突破的风险。

5.“互联网+法治”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互联互通已经开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由此带来了深刻变革。相应地,相关“风险”也正影响着百姓生活,给公共治理带来了新的难题。

“互联网+”时代,人们正面临着新的安全风险。比如,网络账号的密码被盗取、掉进钓鱼WiFi的陷阱、“扫一扫”扫出大麻烦、被App应用软件恶性扣费、遭受用户注册协议欺诈捆绑,以及其他花样百出的网络诈骗,这一切,都会造成无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个人财产遭受损害、人身安全遭遇危害。

新技术的出现,正在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使公共治理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法律赋权,来厘清“互联网+”背后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来让“互联网+”形成的社会系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就势必会造成公共管理的无序,进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危机。

事实上,尽管网络安全事故频发,现在人们却难以看到相应的追责问责。原因很简单,很多时候到底谁是责任主体,相关主体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账号丢了,到底是归罪于自己密码设置太简单,怪你家的“门没关好”,还是要像实物被盗那样追查网络小偷的罪行,或者是去追究网络平台的防盗系统不完善,抑或是去追问信息管理部门在相关问题上不作为,这一切,人们往往都是一头雾水。原因很简单,很多网络安全问题,法律对责任主体并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又何谈去进行有效的追责问责呢?

何况,随着“互联网+”布局扩大,各种新业态的出现,使“互联网+”带来的新的社会生态系统更加复杂,很多人对在互联网环境中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缺乏认知判断,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安全管控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这就要求,面对“互联网+”形成的新秩序,“互联网+法治”也势必要发生及时的化学反应。如果不能提高相关立法的速度,如果不能提升相关执法的效率,如果不能清晰界定出互联网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真正夯实“互联网+”的安全基础,“互联网+”时代的人们头上就会始终顶着安全风险的疑云,“互联网+”战略也就不可能真正前途光明。

“互联网+”时代不应制造生活风险,绝不能让互联网带来的风险,威胁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为此,当前,厘清个人、企业、政府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责任,构建一个符合互联网生态系统的法治秩序,极其重要,迫在眉睫。也只有用规则与秩序构建起完善的网络安全生态,才能让民众的权利和责任实现及时归位,让人们免于承担过多的社会风险,让社会不再出现新的公共安全问题。

【范文集锦】

以良法推动善治

  “立法以典民则祥”,作为去年立法法修改以来第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1日,慈善法草案接受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审议。让“善法”更善,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新发展,也表明全国人大在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上又迈出坚实脚步。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在全社会每年慈善捐赠总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的背景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也在善款筹集与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人们对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样的活动是慈善活动等问题还存在疑惑。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就要求制定好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让慈善组织依法运行,从而更好调动全社会力量扶危济困,推动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立法的核心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在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广泛征集各界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学界、慈善组织等多方参与,民间参与立法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和听取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反复酝酿、集思广益,严格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法治精神,为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契合民意、顺应潮流的慈善法奠定了扎实基础。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慈善法的制定过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驶入“快车道”。从源头上夯实立法基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迫切而重要的法治建设课题。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5部法律,修改37部法律,通过8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力推动了各项改革。坚持立法先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能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注入强大动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推动善治,才能为长治久安厚植基础。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在数量上、结构上已经基本完备。也应看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企盼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到解决好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就能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科学精神,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实际;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集中和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最广泛地代表了人民意志,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既符合宪法精神,也能夯实法律的民意基础,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决胜全面小康,运用好法治力量,才能为落实新理念、引领新常态、实现新跨越提供保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我们就能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筑牢法治基石。

朴素正义与网络暴力的悖论

在江歌案之后,一段“教科书式耍赖”的视频近日大面积流传,肇事者两年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无耻地撒泼耍赖,引起众多网民的愤怒。她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遭到网民的谴责浪潮,类似江歌案中刘鑫所遭遇的“网络暴力”。

  必须说,这两件事中,大多数网民的行为是受朴素正义感的驱使,虽然方式方法受到诟病。这体现了朴素正义和网络暴力的悖论。朴素正义是一个社会正向的基本要件,需要维护。但网络暴力却是需要被约束的负向行为。为什么朴素正义常常走向网络暴力?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互联网放大了民众的道德焦虑感,是朴素正义感的倍增器。但现实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和网络朴素正义良性对接的渠道。

  在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与流动型社会中,过去熟人“指指点点”的道德规范,被网络上的群情激愤式的谴责所替代。二者的表现方式有很大不同,网民在现实中对他们所认为的“道德罪犯”的谴责,一定比熟人的“指指点点”更赤裸裸,更激烈。网络空间,为社会大众的道德敏感提供了最佳的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民意起到了一定的凝聚社会道德的作用,甚至形成网络道德共同体。在新型有机社区、有效基层共同体尚未建立起来的时代背景下,几乎大部分人都生活在一种“不用太在乎周边人眼光”的“游离”状态中,网络民意压力对于一个社会道德和秩序的维系,当然是有意义的。 

  也必须承认,网络民意如果不加约束,有滑向网络暴力的可能。民意是在出现问题时候社会的一种自我保护,但它本身也不足以维持社会道德和秩序,应该对网络民意加以约束和引导。因此,可以通过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培养法治共识,使得网民在表达意见时,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避免侮辱、谩骂、造谣以及泄露他人隐私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事实上,从当前一些争议性事件可以看出,受害人在曝光时,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披露的主要是失德失信者的姓名等本就公开可见的信息,并不一定涉及侵犯隐私的问题。 

  法律自身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呼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引导网民朴素正义形成对法律正义的有力支撑。一方面,法律必须体现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大众对最基本底线道德的期待,从而具有深厚的生命力;而另一方面,法律必须得到信守,违法必须得到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大格局,真正破解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才是根本之道。 

侯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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