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评职称要“支教”错了吗? (网友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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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千

  前不久,山西省、四川省出台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新任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制度。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称时,应有一至两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自从媒体报道此项政策后,遭到了不少质疑与否定。难道此举错了吗? 

  两省同时推出这样的政策,无疑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不是轻率从事。一定是根据本省的教育实际,通过这项硬性规定来支持农村薄弱学校的教学工作。众所周知,各地农村教育的贫弱是不争的事实,其关键在于教师队伍的青黄不接,尤其是优秀教师的严重短缺。而有资格有条件参加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的大都是年富力强的教学骨干。利用这批文化水平和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来支援和带动农村教育的发展,何错之有? 

  有人“搬”出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说翻遍了国家有关教师职称评定的法规,只有政治思想、学历、任职时间和科研情况,就是找不到让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的条文。于是断言此举缺乏法律依据,是职称评定中加入非业务条件。果真如此吗?非也。因为法规未规定“评职称与支教挂钩”,但同时也无明令禁止不可为,此举既无违背法规,也未与法规相矛盾。政治思想表现也不属于业务范畴,但在各地显然都是评职称的首要条件,支持农村教育能否算做思想政治表现?如果支教也是一种政治思想表现,那么连支援农村教育一、二年都做不到,其思想政治必定要打上一个问号。既然是高级职称,总不能只考察教师的教学资历、教学业绩、教学效果及教研能力。 

  有人担心,此举难以达到制定者所预想的效果。因为将“支教”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来解决农村师资薄弱的想法太理想化了,因为这并非出于自愿的支教往往会带有下乡“交差”、“镀金”色彩,因为一两年的“支教”对农村学校的发展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但我以为,这样做起码可以暂时缓解农村教师紧缺的燃眉之急,可以给农村学校带去新鲜的血液。 

  有人认为,教师“支教”违背教学的连续性、规律性和科学性,会打乱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秩序,及影响支教者自身的专业成长。这个观点貌似正确,但经不起推敲。照这样说,日本的教师轮换制度岂不糟糕透顶?如果周密安排,形成制度,认真落实,又何愁什么负面影响?如果支教者下乡真心实意、兢兢业业工作,何尝不是一笔财富?既然评定职称时可以向到农村支教的教师适当倾斜,那将它作为必备条件又有什么不妥呢? 

  由此可见,城镇中小学教师下乡支教这项政策没有错,不失为中小学教师锻炼成长的一种好方式。当然,确实需要防止个别学校在实行过程中走过场,演变为一种形式。 

  《中国教育报》2004年6月22日第9版  作者邮箱: gozhenqia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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