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认”一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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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订金”作“定金”输了官司赔了钱 本报讯 (金法记者张学勇实习生陈旭)“书法家一字值千金让人羡慕,我今天也算找到感觉了!”从事美工制作的肖先生昨日拿到判决书后这样自嘲。在多花了800元钱后,他总算明白了“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别。 “我认为是笔误,但又没证据能证明……”说起这起官司,金牛区某美工店的老板肖先生仍满腹冤屈。今年2月中旬,肖先生与成都某药店的老板张先生达成协议:肖为药店设计、制作一个带霓虹灯箱的店招,张预付800元现金,10日交货。张付钱后,肖给张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上面注明“收到张定金800元”。 “那几天家里出了点事,所以没能按时交货。”但肖没想到,张因要等店招安装好后才能装修,而这不仅耽误了张的时间,还让张受到小区物管的责备。大为光火的张因此一纸诉状将肖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肖“双倍返还定金”。肖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觉得这800元钱其实是预付款(即订金),当时是因笔误才把“订金”写成“定金”的,因此只同意返还张800元预付款。 事情并不像肖想象的那么简单。昨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肖认为张预付的8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但无有效证据能证明。因此,法院最终判肖双倍返还张定金1600元。法官就此案特别提醒,在日常活动中一定要弄清某些字、词的法律定义,尤其是在出具书面材料时一定要留神,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解惑 “订金”与“定金”为啥不同? 王智(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预付款通常被称为“订金”,与“定金”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均可抵作价款;但是,定金同时还具有担保作用、证明合同成立等特点,而“订金”仅仅是一种支付手段,不适用“双倍返还”等定金法则。 (四川省金堂中学童华池转自《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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