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从严规范教师行为 规定十二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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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为不断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日前出台了《教师廉洁从教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教师不得利用学生转学、插班、评优、调整座位、选派班干部或借节日、生日等,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或向学生家长暗示索要财物。不得借课堂授业留下疑难问题,在课下给所授课班级学生搞有偿家教。不得借家访之机,向有实权的学生家长打探门路,要求解决个人问题、谋取自身利益。不得向学生收取班费和其他活动经费。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材料、小商品等。不得从事传销活动。在岗期间,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校外兼职。不得借工作之便,以私人名义向学生家长提出各种免费要求。不得接受高考、中考学生及家长的谢师礼。不得借年级组、教研组搞活动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纵容或参与各类社会考试舞弊活动,或为各类社会考试考生舞弊提供便利。不得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到任何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加学习和培训。 

  该州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公示《规定》的内容,让学生、家长和社会了解并给予监督。从今年起,该州将此《规定》作为在年度考核评议中教师考核、晋升等方面的依据。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厉查处,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中国教育报》2003年12月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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