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官司”重审宣判 教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载《中国青年报》 四川省金堂中学童华池转)(教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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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重庆10月27日电(记者田文生)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近日重审宣判: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高丽娅曾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及班主任。从1990年1月至2002年4月,她一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因写教学论文需要,高丽娅向自己任教的学校索取教案,但学校仅退还了其中的4本,其余44本下落不明。高丽娅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校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去年,高丽娅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劳动报酬及精神损失共计8800元。 

   由于教师撰写的教案既是职务行为,同时又凝结了教师本人的智力劳动,教案应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教师和学校谁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此,这起全国首例教案官司自发生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高丽娅和学校属于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由,驳回高丽娅的民事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岸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有误,指令重审。 

   本月24日,南岸区法院重审后做出宣判:空白教案簿是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作为办公用品发放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学校财物,应属学校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的教案属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国家法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无对教案归属的明确规定,故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于法无据。 

高丽娅表示,她对该重审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附]

转稿人语:个人认为,教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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