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班高考梦工场原来梦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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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2003-05-15 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李东民 “五万元保证上大学,十万元保证上重点”,这是“211高考梦工场”向考生作出的承诺。然而,近日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学生起诉“211高考梦工场”的诉讼中,法院却发现北京二一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时尚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此前的教育协议是无效的。 “梦工场”是非法的? 今年4月,高三学生刘历历(化名)同父亲将“211高考梦工场”起诉到海淀法院。两原告提出,二一一公司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梦工场”所做的承诺和宣传是虚假的,要求退还学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02年8月21日,刘历历同二一一公司签订协议,刘历历交纳5万元人民币到“211高考梦工场”进行考前一学年学习,“211高考梦工场‘承诺’保证考生达到2003年北京市夏季普通高考第一批录取分数线,如在接受一学年教育后未能达到保证的分数,梦工场负责对学生家长退款5万元,赔偿1万元”。 但2003年春节后,刘历历没有继续上课学习。据刘历历的父亲说,刘历历到“211高考梦工场”参加学习后,发现二一一公司所做的承诺及宣传中的许多内容是虚假的,而且二一一公司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刘父认定,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二一一公司所设立的“211高考梦工场”是非法的。 二一一“梦工场”是“先上车后买票” 二一一公司认为自己属于联合办学,并在录取时已将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的合作办学协议向每位家长进行了出示,并且刘历历已经在“211高考梦工场”学习了半年,是因为自身原因退学的。 据法庭调查,二一一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签订联合办学是由二一一赞助十万元进行教学合作,其中包括北京某中学协助二一一公司完成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的内容。然而,双方联合办学却并未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虽然二一一公司提交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生局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发证日期却是2003年3月10日。就是说,2002年8月21日,二一一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的时候,培训学校尚未获得办学许可证。 “梦工场”的委托教育协议无效 通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二一一公司在没有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刘历历的家长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双方签订的委托教育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无效。上述协议书被确认无效后,二一一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学费5万元予以退还。但刘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却没有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设立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审批、备案、公告。其中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等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向拟办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获批准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举办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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