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告父要教育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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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     2003-03-24     记者赵中鹏通讯员孔令琴 

 

日前,房山法院判决驳回了一名大学生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教育费的诉讼。此案主审法官说:高中以上教育费,父母可以不支付。 

李某今年23岁,现就读于北京某重点大学。父母于1998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与其母共同生活,其父每月给付其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止。2001年8月李某考上大学以后就面对大量的教育费用,原来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维持今后的生活和学习。无奈 ,李某为了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于200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支付上大学后各项教育费的一半。 

房山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已经成年,对于接受大学教育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李某是成年人,又正在接受大学教育,因此,不得向父母要求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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