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大学生岂止是有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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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教育     2003-03-12     

 

  眼下,“拍卖”很抓眼球,什么拍卖某歌星用过的保捷时啦,什么拍卖刘晓庆房产啦,什么拍卖慕马赃物啦……但不管拍什么,拍的总还是物品。所以,当有单位“拍”人--“拍卖”大学生时,不少人都吃了一惊! 

  且看:“3月8日上午,在一声高过一声的竞价中,一场特殊的人才‘拍卖’会在西安2003年复合型人才供需洽谈会西安欧亚学院专场展开。西安欧亚学院对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现场展示‘拍卖’,竞聘底价为年薪2.8万元。彭强、史维华等10名优秀毕业生竞相上场,展示自己的才艺、职业技能,数十家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用人要求,对竞聘毕业生进行提问。史维华、彭强等8名同学分别以3.3万元、3.1万元、3万元、2.8万元、2.9万元的年薪被几家用人单位挖走,另两名学生流拍”(新华网3月10日)。 

  好个冠冕堂皇的人才“拍卖会”! 

  如此“拍卖”大学生,岂止是不妥,对这类活动应该立即叫停! 

  “拍卖”大学生,违规!据大河报报道:“近日,国家人事部流动开发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发出电话通知,就规范人才招聘活动提出严格要求。通知指出,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要严格审核,对过分强调报价,突出渲染‘现场成交’,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 

  “拍卖”大学生,违法!根据《拍卖法》,“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拍卖”大学生违规,可有关方面还在搞,显然有违《拍卖法》。 

  “拍卖”大学生,有辱人格!根据《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见,拍卖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所拍的应是物化的商品或财产。而大学生是活生生的人,尽管所拍卖的表面上看是“大学生的年薪”,但实际上还是以大学生这个“人”来体现的。如此“拍卖”大学生,难道不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冒犯吗?! 

  “拍卖”大学生,是对大学生选择权的隐形剥夺!大学生在台上“展示自己的才艺、职业技能”,而台下的单位像挑牲口一样横挑鼻子竖挑眼,大学生完全处于被“挑”的地位。在敲定命运的那一时刻,大学生恐怕连“拥有”自己的单位到底是谁都弄不清楚,更遑论主动选择这个单位了。 

  “拍卖”大学生,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万般无奈之下签下的城下之盟!大学生之所以出此下策,未必不知道被“拍卖”意味着什么,但迫于当前畸形的大学生就业难,尽管也知道就业应该双向选择,却不得不任人“拍卖”。 

  “拍卖”大学生,给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埋下了隐患!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拍卖关系;应遵循的是《劳动法》,而不是《拍卖法》。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要想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相互满意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数月的相互了解、观察、磨合,甚至是讨价还价,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利益上的最佳平衡与匹配。如果是双向选择,走正规路径,双方就可以通过试用,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这时的双方就好比谈恋爱,合适再结婚。而“拍卖”,大学生仅仅在台上“展示”一下,单位仅仅在台下“挑”一下,就一槌定音(根据《拍卖法》,成交后,双方还要签署“成交确认书”)--而这,就好比单方面的“指腹为婚”,日后双方“不和”的概率相当大。 

  “拍卖”大学生,不利于经济建设!大学生和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向真正的双向选择逐步趋近,各取所需,相互匹配,这样才有利于大学生发挥作用,有利于单位发展自己。假如都搞近似于盲目行动的“‘拍卖’大学生”,势必造成人才的浪费,既不利于单位,也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其负面效应远远大于正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拍卖”大学生,亏有些人想得出!现在,为了吸引眼球,“发展”所谓的“注意力经济”,有人摆出了“人乳宴”,有人弄出了“搞美女人”,还有人搞出了“汉奸服”……所有这一切,无不受到人们的唾骂。吸引眼球,也要靠正道,只有这样,吸引来的眼球才充满了尊敬、钦佩和购买欲望。但愿“拍卖”大学生,不是吸引眼球的另类作秀!(新浪观察评论员:龚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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