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校长一怒校规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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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师报     2003-02-26     茅卫东 

 

     李镇西老师的《女儿长发祭》尚未从记忆中褪去,又听说了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因为“整顿发型”使得一些不愿剪掉长发的女生只好戴上假发套的新闻。看来,从“头”做起还是蛮受学校重视的。 

     在此,笔者无意探讨女生留长发的利弊,倒想说一说诸如“女生不准留长发”这样的规定是怎么出来的。据该校高三年级一女生代表称,其实全校范围地“整顿发型”在建校时即有规定,但那时并无强制要求,不愿剪短发的女生只须把长发束起。“而强制要求女生剪短发,是因校长去年12月底在高三的一次听课引起的。”这位高三女生代表说,当时正是深圳天气最冷时节,长发女生便把束起的头发披在肩上取暖,“也许是校长看到觉得不雅,便下令要全体女生剪齐耳短发,如有一人不剪,则扣所在班级一分”。如果该女生所言属实,原来强制要求女生剪短发,是校长听课后的一个决定。那么这种规定有无合法的依据呢?针对此事件,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人士称,并无任何规定要求女生必须剪短发。想来也是,女生喜欢留长发还是短发,应该不会妨碍别人什么事,也谈不上影响校容,纯属女生私人事务,学校有何必要对此作具体规定。看来,深圳罗湖外语学校的这一规定缺乏合法性。 

     一个缺少合法性的校规就因为校长的个人意志而出台了,这与依法治校精神相去甚远。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国人的共识。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加强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少学校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设立法制副校长。然而在学校管理方面,不少学校人治的味道还是相当浓厚,最为典型的就是校纪校规问题。对不少学校来说,校纪校规的制定,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便于学校一方的管理,校纪校规的内容多是“禁止”、“不许”之类,其制定过程则往往过于随意,像上述事例中“校长一怒校规出”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如此一来,校纪校规定得过细过严,甚至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记得我们当年做学生的时候,胆子普遍较小,基本上是老师说一学生不敢说二的,谁还敢违抗校纪校规。现在的学生则完全不是这样了。改革开放,使得现在的学生民主意识极大增强;家庭教育氛围的宽松又使得学生自我中心意识较强,两者结合起来,学校的校纪校规就受到了挑战。颇令校方尴尬的是,学生对校纪校规的挑战,往往能赢得同学和社会的同情甚至是支持。在罗湖外语学校“整顿发型”事件中,学校显然就处于不利地位,不得不由“强制女生剪短发”退到“愿意与学生对话”。这不能怪学生,学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哪怕只是留长发的权利,要怪只能怪学校自己在制定校纪校规时的草率。 

     国家早有规定,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等等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入世”前后,国家也花了大力气清理法律法规,凡与世贸组织要求不合的或修改或废止。由此我想到,我们学校是不是也可以花点力气清理一下校纪校规,看一看哪些校纪校规已与时代不合,该淘汰了;哪些校纪校规根本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马上修正。这样既可以尽量避免出现因为学生投诉、学校理亏而产生的尴尬与麻烦,也是对学生的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最为重要的是,就像国家有《立法法》对法律的起草、审议、修改、废止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样,校纪校规的制定也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除了给学生讲课宣传法律常识、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外,也应该对学校出台的校纪校规作一个专业性的审查,以免出现校规违反法规的现象。 

     “校长一怒校规出”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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