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标点也能惹出大官司(网友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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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新

有关标点使用不当而引发的趣事确也令人捧腹,但那些只不过是闲人杜撰的笑话而已,不足为据;而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因标点问题而引发的尴尬,并且有些引发了官司,甚至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几年前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某侨联公司和呼和浩特市一家皮货收购站签订了一份价值150万元的羊皮购销合同。双方商定的质量要求,所供羊皮必须在四尺以上,并且不允许有剪刀斑(刀疤伤痕)。但在具体签定的合同上却写成“供羊皮每张四尺以上、剪刀斑不要”。到送货之日,供方拉来了一车羊皮,虽然没有剪刀斑,但尺寸全在四尺以下。买方提出异议,但供方声称是严格履行合同。拿出合同才发觉,本该用逗号的却用了顿号。后来尽管侨联公司诉诸法律,但法院也只能以合同为依据。无奈,该公司只好接受了败诉的判决。其中蒙受的经济损失高达十多万元。不仅如此,而且该公司和其他地方签定的合同也无法履行,只好承担违约的责任。

无独有偶。最近央视著名的节目主持人刘仪伟和湛江市某食品公司,也因为标点问题引发了一场官司:原来刘仪伟被此公司聘为形象代言人。双方在合约中规定:“该公司制作后的广告,可以在中国内地的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展示或刊登(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后来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刘的肖像。刘仪伟认为,和约规定在“户外广告位包装”使用肖像,并非包括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因此应当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该公司认为,他们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刘的肖像,并不构成侵权。只不过是在签定合同时粗心大意,在“平面媒体包括”这一条款中,漏掉了“户外广告位”和“包装”之间的顿号罢了。而刘仪伟不同意该公司的解释,索赔60 万元。该公司认为刘的索赔极不合理。因此,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都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由此看来,小标点也能引发大官司。尤其是在市场开放、经济繁荣的今天,在日益频繁的各种经济合同中,万万不可忽视小小的标点啊!  

                                                                                                                                      2003.2.18晚 作者邮箱: gaocxs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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