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学无伤教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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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     2003-01-21     马少华 

 

  1月20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两篇消息,一篇说的是:宁波推行教师个人信用承诺,严禁有偿家教;另一篇说的是:杭州实行教师校际互聘,公开鼓励名师“走穴”。这两则消息相对刊出,有点儿意思,反映了各地对教师校外教学活动的不同看法。实际上,社会上对此也一直有争论。 

  在我看来,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而并非一上来就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或者说,在权利与义务界限确定的基础之上,才有信用问题和道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共列教师义务六项,没有包括不得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义务。实际上,兼职应该是涉及一个人劳动权利的内容,可惜《劳动法》没有相关内容,一直是个缺陷,但《劳动法》也没有限制和禁止。 

  《劳动法》和《教师法》都没有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在学校与教师的合同关系中列为禁止就很难成为公平的条款。因为就一般合同的公平原则而言,只能规定双方在合同范围之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不能规定双方合同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对于教师而言,合同的范围只能包括其在校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不能包括一个人的全部劳动能力和智力活动。 

  再说职业道德。每个职业的道德,都包含着对服务对象的质量保证。比如,鞋匠的职业道德,就是一定要把鞋做结实,不能为了让人多买鞋而故意做得不结实;修自行车胎的一定要把胎补结实,不能为了挣人家下回的钱,就故意不补结实甚至沿街撒玻璃碴儿。人们对教师做家教的质疑是:在学校教育中你是否敬业了?如果你敬业的话,那么为什么学生还需要家教?对于一名教师而言,这个逻辑是成立的:如果“家教”的内容无非是学校教育应该完全掌握的内容,那么“家教”的需求与“家教”的存在只能证明在校教师没讲好。 

  但是,在多样化需求的市场中,这个逻辑就不能包办一切。因为这个逻辑本身,不能带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它也取消不了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取消不了需求。这种需求的确可能是因为学校教育质量的问题而产生的,但是你不能由此推论对这种需求的供给就是学校教育质量不高的原因。 

  实际上,小班教学就是要比大班教学更细一些,个别教学可能比集体教学更有针对性,这是传播与接受的规律性。一些学生对“家教”的需求,可以证明这种规律,但不能直接证明学校教育的失败和在校教师的失职。学校教育的失败需要的是直接证明,而不是间接证明。教师在学校教学中失职,也要求同样直接的证明,而不是他又去做了家教的间接证明。 

  实际上,一名在校教师直接给自己班的同学做“有偿家教”绝少,他们能够“间接证明”的,一般也只是别的学校和别的教师的失败而已。有不成功的在校教育,就有“家教”的现实需求。没有不成功的在校教育,也可能有“家教”的现实需求。 

  教师的“校际互聘”与“有偿家教”有所不同,但同样反映了一种更广泛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资源的流动与市场化配置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对于教育而言,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随着教育需求的升温,其流动化与市场配置的现象此时出现是不足为怪的。这样一个过程会对教学质量、教师规范和道德产生一些冲击。在这个基础上如何规范教师行为和教师道德,是重要的课题,但是教师的道德不能以限制教师的劳动权利作为道德标准,更不能局限在一个学校里来论教师道德。简单说,只要对学生和教学质量负责任,一个教师就是守德的,无论他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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