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该拒做“有偿家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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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     2003-01-13     

 

  “你说我说”观点大碰撞之三十六

  话由:1月4日,某城市5万名中小学教师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要以“诚信立身,信誉立教”的精神,全力打造“信用教师”。承诺的具体内容有十项,光是“不”字就有14个。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不搞有偿家教,工作时间内不在校外兼课、经商和利用节假日办各种收费补习班”。对此,有人表示赞成,也有人认为太苛刻。

  同时,该市还将以信用承诺为依据,每学期对教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严重违反者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其评优、评职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有偿家教”不可怕

  规范管理是关键

  闫春亚:深圳教育学院附中初中部主任

  有偿家教是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脱颖而出的一种家教形式,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的家庭大部分都只有一个子女,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学到更多的东西,以后成材立业。但有些家长文化程度不高,教育不了自己的孩子。还有的家长虽然文化程度很高,但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管教自己的子女。于是迫切需要给孩子找一个较为满意的家庭教师。

  我们的有些教师为了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在搞好本职工作而且精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希望利用休息时间服务社会,同时获取一定的报酬。

  既然双方都有这个愿望,而且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利,我觉得有关部门应该对此给予鼓励,但前提是一定要规范管理。

  首先,要像人事部门设立人才市场一样,由教育部门牵头,创设一个家教市场,制订一个规范化标准。要求每一位想做有偿家教的老师有相当的学历和经验、师德良好、有敬业精神。同时,还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家教”资格证书等等,以此加强对家教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应由教育部门拟定一个全市统一的家教付费标准。规定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做家教的收费应有不同,从而使有需求的家庭在聘请家庭教师时能心中有数。

  第三,还应制订一个对家庭教师的管理制度。比如家教的培训制度、德能勤绩考核制度等。对于因家教效果不明显、责任心不强一年被投诉三次以上的教师,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有权收回其家教资格证书,“封杀”其家教权,以此确保请家教的家庭的利益。

  第四,还要保护教师的合法利益,打击那些以请家教为名欺骗、伤害教师的不法之徒,以及拖欠教师家教费的现象。

  还要注意的是,拟订的承诺标准必须合理、适度、可行,不能超出教师的承受能力。否则会有相当一部分教师做不到,打击教师的积极性。

  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要予以适当的处罚,如对个别家教的漫天要价要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在校工作散漫、得过且过,下班做家教却“精神抖擞”的教师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处分甚至劝退。

  社会需要教师的“信用承诺”

  胡野秋:特区文化研究中心产业研究室主任

  据媒体称,某市教师对社会作出十项“信用承诺”,重点是“在工作时间不得在校外兼课、经商和利用节假日办各种收费补习班”等等。看到新闻,我心平静,因为这是好事,但也非壮举,就好比工人承诺不在工作时间内去钓鱼一样。

  然而奇怪的是,有人竟撰文对此“感到难过”,其主要观点是:“这份承诺对教师的行为界定太细致,细致得让像我辈这样的中学教师心寒”。

  其实看到该篇文章,真正“心寒”的倒是我辈这样的读者。我们的“人类灵魂工程师”竟然对道德约束敏感、恐惧到如此程度,难道还不令人讶异吗?

  从该市教师的十项承诺中,确实还没有看到有什么高不可攀的条款,我觉得这些都是教师应遵守的规则,只是集中表达了一下而已。诸如“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或拖课”、“做到一课一备,不得重复使用旧教案”、“不得谩骂、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等,难道不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操守吗?

  那么让我们的个别教师愤怒的是什么呢?

  看了下面的表述,我茅塞顿开。原来,他们最为光火的是“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得用作业惩罚学生”,认为“这绝不只是一些承诺条款,其本质是在教师头上套上一道枷锁”。

  那么请问,难道鼓励教师“从事第二职业”就是合理的?难道“收受学生家长礼品”就是合法的?难道“用作业惩罚学生”就是正确的?

  这是“枷锁”吗?如果说这就是套在教师头上的“道德枷锁”,那么我们的社会难道不需要这样的“道德枷锁”吗?

  市场经济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在空前的市场浪潮冲击下,一些教师忘记了自己“传道、受业、解惑”的职责,课堂里敷衍了事,课堂外热衷捞钱。朋友有女,读六年级,成绩一直不佳,友人心焦,遂向班主任讨教,班主任笑曰,成绩提高不难,每周补课三次,必见成效。友大喜,照此办理,一月下来,果然有些效果。当然,友人除了开学交的学费外,还得额外埋一大堆单。

  由此产生了一个怪现象,课堂内的差生,一旦成了老师课外的“客户”,成绩就提高得快。教育是种消费,这是现代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但一次消费多次埋单便让人多少有些困惑了,这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就在这种畸变中发展,我们的人才就在这种畸变中成长。今天出台这样一个基本规则,竟招来个别教师的非议,甚至认为这是给教师套上“道德枷锁”。这样严重的道德退化让人震惊。

  对于那些不认可“信用承诺”的教师,我想办法只有一个,让他们放下教鞭,远离校园,去做更合适他们的事情。

  教师做“有偿家教”有利有弊

  对教师的管理要多些人情味

  王鉴: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师德建设是基础教育强调的首要内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教育的重要方面。为此,教育管理部门也动了不少脑筋、想了很多办法。最近,某市推出中小学教师个人信用承诺制度,也算是一种新的尝试。

  “诚信立身、信誉立教”,这当然是一件大好事。而且,个人信用承诺制度中规定的很多条款都在情理之中,其中列举了14个“不”,可见教育工作者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一片赤诚之心。不过,仔细看下来总有些冷冷的感觉。

  首先,这是一项必须“承诺”的制度,教师如果不承诺,首先不是失去信用的问题,而是将受到制度规定的处罚。因此,这项承诺跟下达公文没有太大区别。

  其次,一口气说了14个“不”好不好?我们希望我们的教师都兢兢业业、爱生如子,但是,总会有些教师与上级的要求有距离。放松了八小时之外,就必然影响八小时之内吗?

  用制度来约束教师,这个办法当然简捷方便,但问题是,教师真心愿意承诺这14个“不”吗?

  创新的教育需要创新的教师。教师从事的是一种个性化的智力劳动,他们需要更多自由的思想空间,教师以高尚品行影响学生是发自内心的。因此,对教师的管理应该更人性化,对教师的关心应该多一些人情味。教育之心不能靠制度之绳子去拴牢,而只能用理想之光来温暖。

  教师用假日时间做有偿家教好不好?从好的方面说能够满足一些学生的需要;从不好的方面说,有可能分散教师的教学精力,可谓有利有弊。

  无论如何,有偿家教问题不宜用制度来规定。总的来看,我觉得对教师假日时间的安排还是不要做太多规定,应该对老师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体谅、多一些信任。毕竟,我们的教师绝大多数都是好的。

  太不体谅老师了

  苏拉:深圳外国语学校教师

  我觉得老师做做有偿家教、办个收费补习班也未尝不可,前提是必须自己有这个能力和精力,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真正有能力的老师在教学方面往往事半功倍,他们在课余时间进行其他教学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进一步熟悉业务,这也是许多家长和学生的需要。

  而且,时代不同了,老师也不必都做苦行僧。有能力从事第二职业,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老师的价值。如果精力和时间允许,老师也可以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其他行业,挖掘自身的潜力。只要他能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把正常的教学工作做好,不本末倒置就可以了。

  我觉得这个规定是从社会角度对老师进行的要求,没有从老师的立场出发。比如说,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老师不能不准动辄让家长到校并斥责家长。其实,教育孩子是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如果学生在校发生什么事,老师不及时跟家长沟通,那才说不过去。而且,老师也不可能随便什么事都叫家长到学校来。

  现在的老师对家长、学生往往都是很小心的。有时候,不同的老师讲课方式不同,有的学生适应不了,家长就到学校来投诉。所谓老师轻易斥责家长几乎不太可能,而且往往是反过来的。

  其实,这十项信用承诺中的许多细节都是老师应该做到的,比如要多做家访、认真备课等等。但是,如果把这些作为一种硬性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未免太苛刻了。为人师表主要靠自觉,热爱学生不是靠规定出来的。如果一名教师对工作缺乏热情,即使你用这些规定来限制他,照样不能改变他的工作态度。

  应该看到,大部分老师都是凭良心做事、尽职尽责的。而这样的信用承诺实际上是对老师的不信任。我觉得对老师最好的评定应该来自于学生,而不是这样的一些规定和制度。某些师德欠佳的教师就算是承诺了也只会是流于形式。

  而且,这5万名老师当中,是不是每一位都是完全自愿、发自内心的呢?我看未必。可能有不少人都是出于从众心理,看别人都签了名,自己也不好意思不签。而且,这种规定还可能束缚老师的手脚,反而影响工作。

  所以,我觉得提出信用承诺的人并不是特别了解教师的职业特点、理解教师的甘苦,有点不尽人情。

  作为管理者,首先应该关心教师,从人性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只是用一些硬性规定来作一些形式化的管理。

  读者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请在1月14日12时前将发言传至本版编辑处。你同意哪位嘉宾的观点,也请一起告诉我们。本话题由读者苏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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