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三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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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2评论     2003-01-10     晏扬 

 

    在经过长时间酝酿、多次审议修改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终于2002年12月28日以高票获得通过。比之1997年7月份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回想上世纪80年代初,当我国民办教育刚刚兴起之时,所面临阻力是相当大的,还不时遭到是姓“社”还是姓“资”的拷问,以至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等条款,民办学校长期处于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的状态。《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定义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等于以法律的形成给民办教育正了“名份”,显示了我们思想观念上的巨大进步;从“严格限制”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则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教育发展的时代潮流,有利于吸收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办学,弥补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现状。 

    第二,《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往我国的民办学校被人称戏为教育的“私生子”,在与公办学校的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没有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教师觉得低人一等,学生也没有享受到公办学校学生所享受的待遇(比如过去民办高校的学生就不可以半价购买火车票)。《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民办学校从此可以和公办学校平起平坐,民办学校的师生不再会因为受到歧视而抬不起头来,他们的各种权益也将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第三,《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按照现行《教育法》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出资人能否通过开办学校营利,自然成了倍受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从现实情况考虑,如果完全禁止民办学校出资人营利,则无疑会抑制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因此,在不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鼓励开办非营利性质的捐赠式学校的基础上,《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是以理性的“游戏规则”取代了过去不切实际的“道德激励”,这将会打消许多投资者的疑虑,调动他们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当然,《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目前民办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如何规范民办教育的市场秩序,如何提高民办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尤其重要的是,在人才招聘市场上,用人单位能否对民办学校的毕业生一视同仁,如何改变过去人们对民办教育的一些偏见,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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