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我国民办教育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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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报     2002-12-30     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进行了规定。这是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之后,我国出台的又一部教育法典,也预示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局面已经到来。 

  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并举,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通例。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7年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形式多样化发展,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应该看到,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面临许多困难,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支持和规范,促进其发展。 

  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客观上要求教育必须为实现这一目标培养一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人才。在我国国家教育经费相对还很不足,公办教育相对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国家教育经费和公办教育很难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迫切需要社会资金注入教育,迫切需要发展民办教育来补充和完善。 

  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民办教育,不仅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会促进我国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其他一些办学机构之间的竞争,全面提高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走规范和促进并重之路。规范和促进是相辅相成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存在着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必须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同时,也应该看到,民办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必须依法进行完善。 

  刚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保护了民办学校出资人、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施行,必将大大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必将迎来快速健康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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