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靡室劳矣”该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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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茂林 

  

    看了宋和平老师写的《“靡室劳矣”该如何解》(见《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2年第3期)一文后,笔者有话要说:笔者也认为新教材高中语文第三册将“室劳”注为“家里的劳苦活儿”,将“靡室劳矣”译为“家里的劳苦活儿没有不干的”是不恰当的。因为,“根据四言诗的节奏”,应诵读为“靡室/劳矣”,而依据课本注解却成了“靡室劳/矣”,显然不合诵读的停顿要求;同时,“靡室劳矣”只有一个否定词“靡”,而译句却有两个否定词,显然多出一个不该多的。但是,笔者对宋老师“‘劳’字在这里应作动词讲,而不是名词”,“‘劳’应注为劳作、担当或操持”的说法却不敢苟同,试作简要分析:

 宋代朱熹在《诗集传》中注“靡室劳矣”为“不以室家之务为劳”,今人蒋立甫编著的《诗经选注(中国古典文学普及读物)》注为“不以家务事为劳苦,意思是说自己能吃苦耐劳”,两者大同小异,据此将“室”理解为“家务事”应该是可以的。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一册)》就是这样注的:“室,指室家之事,犹今所谓家务。”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劳”该怎样理解。笔者以为:“劳”是形容词意动用法,应理解为“以……为劳”,即“以家务事为劳”。据此,“靡室劳矣”就可以译为“不以繁重的家务活为劳苦”,这样注释,既暗合众多方家之说,又文从字顺,课本当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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