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学校岂能说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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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 2002-12-23 记者 周虹艳 记者不久前在西部某地采访时了解到,国家花巨资修建的项目学校教学楼,被当地有关部门因集镇建设而强行挤占拆除,被挤占拆除的学校却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助。记者认为,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而且违犯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一所县属乡镇中心小学,记者看到,原先耸立在校园中的一幢世行贷款“贫三”项目教学楼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幢由教师集资新建的商用兼住宅楼,占地面积原本为13亩的校园,现在被挤占了两亩,本应在项目教学楼里上课的学生现在却挤在学校其他旧教室里上课。教室里拥挤不堪,班容量高达70余人。学校所有教师挤在一间只有40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室内只能摆放6张办公桌,供19位教师轮流使用。据该校校长介绍,被拆除的项目教学楼于1998年建成,上下两层共18间,建筑面积700平方米,总投入36万元。说话间,校长将一份红头文件递给了记者,该文件是去年10月12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以63号文件向镇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其中就该镇集镇建设中涉及的部分单位拆迁问题作出通知。通知指出:“镇中学临街的围墙拆除后,临街的空闲土地以使用权转让、不收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成两层商用兼住宅楼,明年3月份动工建设;镇中心小学的教学楼建设所需资金由县政府从对口帮扶资金中调剂解决4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教育局筹措解决,教学楼明年3月份动工建设。”可见,与镇中心小学仅一路相隔的镇中学也同样遭此不幸。当记者询问教学楼重建的有关事宜时,校长道出了苦衷。他说,县政府今年根本就没有争取到任何对口帮扶项目,教学楼3月份重建动工只是一纸空文。县教育局项目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避免项目学校教学楼被拆除,县教育局的领导与项目办有关人员曾三番五次找镇政府协商,但这期间镇政府却三令五申要求学校师生限期搬出教学楼,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再催促下,这幢使用才两年多的教学楼于去年年底被断然拆除。 据了解,类似这样的事件,在西部有些地区已不止一次发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同时指出,对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世行贷款“贫三”项目是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实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照世行要求和《信贷协议》,项目关闭后将进入持续5年的跟踪检查期。其间,世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项目地区进行抽查。本贷款转贷期为20年,其中前5年为宽限期。而上述镇中心小学的项目教学楼建成后还未满3年,根本谈不上还本付费,也就是说还未偿还贷款本金就被断然拆除,这一做法不仅严重违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严重违反了《信贷协议》。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修国道、建设小集镇理应挤占学校的用地,甚至有的集镇道路还可以横穿校园而过。 记者认为,学校的土地并非是“奶油蛋糕”,任何人都能随意瓜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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