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搁浅”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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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评论 2002-11-22 颜智华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促进法》)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上未获通过。这已是这部法律第三次提交人大审议”(《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0月31日)。据说争论的焦点在于民办教育的举办者能否“营利”这一问题上。 据报道:这次提交审议的《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何为不营利?就是不赚钱。按笔者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把民间出资办学规定为一种“善举”,与捐款救灾和“希望工程”本质“相通”。既然如此,那这些办学者干脆把这笔钱直接捐给政府,让政府去办岂不更省心省事?办社会公益事业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如是,等于取消民办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的事业。 但《促进法》虽规定不得营利但允许出资人在“清盘”时收回自己的“本钱”,并非无偿捐赠。既然如此,办学人何不把这笔钱借贷给政府,仍然还是让政府去办好了?只要利率合理,政府还是愿意借贷的。由此,充分暴露了政策的制订者很复杂的矛盾心理。 其实,政府大可不必担心民办教育的举办者赚了钱。因为“教育市场”并非“满地黄金”。 先谈高等教育市场。2002年我国公办普通高校有1200多所,公办成人高校634所(不包括普通高校的成教部),合计约1800多所,在校学生总数约近1000万人。而经国家批准独立建制的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在全国只有约105所,是公办高校数量的5%,且多为专科(包括高职)。由于民办高校规模小,招生困难重重,在读学生人数估计不超过公办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的1%,即只有几万人。这些民办高校多数因招生因难,办学十分艰难,能不倒闭就算幸运,根本不必担心赚了钱。 再谈基础教育。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普及了9年制义务教育,2000年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人数为19180.9万人。换句话说,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近2亿学生的“教育市场”本应是被公办学校所“垄断”的。公办学校有不收学费的价格优势和品牌优势,按理民办学校很难涉足其间。但据统计,1998年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小学和初中生人数约为125万,占总人数的0.65%。其中除极少数(约10%)是在高收费的“贵族学校”就读外,其他多在收费较低廉的“平民学校”就读,主要原因是交不起公办学校高昂的“借读费”(择校费)。这类“平民学校”能赚几个小钱,主要原因在于所聘教师系退休教师或者其他无业人员,人均工资福利支出比公办学校少得多;不象公办学校设置官僚机构养“非生产性”人员;不搞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是从牙齿缝里省下的。如政府硬要其交出这笔“利润”,无异于逼迫其硬性增加成本开支(包括做假帐),何苦呢? 再次,公办学校可以营利,为何不准民办学校营利? 现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公办学校没有不营利的。先谈小学。2000年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91.58元,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7.18元,合计528.76元,这是生均年教育成本价格。但仅以重庆主城区外的某区为例,物价局规定借读生(择校生)另收借读费1,500元/年(重点校更高),显然远高于成本价格。何况学校主要采取扩大班额、充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等办法搞“扩招”,总的办学成本并不增加多少。 再谈中学。还是以该区为例,初中三年,收借读费6,000元/生。某初级中学借读生爆满,班额达75人。而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679.81元,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74.08元,合计753.89元,三年共计2261.67元,这是成本价格。而按物价局规定所收借读费高出成本价格3,738.33元。这笔高收费再直接投入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一般很小,多用于发奖金、搞福利及铺张浪费上了。市属重点中学有的每年的择校费收入高达1,000万元,其中很多学校是人为压缩统招指令性计划数,以扩大“计划外”招生数量的。凡公办重点中小学都营暴利(包括中专)。 最后谈谈高校。公办普通高校收费都不比民办高校低,但是据说办学费用的绝大部分仍然需要政府补贴,由此推理,民办高校何从赢利?如民办高校有利可图,那公办高校肯定是营了暴利的,公办学校的固定资产无需象民办学校那样直接记入成本。 所以,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来划分教育的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属性或者办学方向是不无荒唐的。划分教育属性或者办学方向的根本标准应是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新中国建立前,西方教会在中国办的学校大都不营利,你能说它的办学方向是社会主义的吗?允许公办学校营利,却不准民办学校营利的政策根本不可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相反,是给民办教育戴上了一条锁链。 办学校(不包括三无学校)需要投入很大(甚至巨额)资金,政府的教育经费可以从税收中提取、还可以直接向农民摊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作为公民,并无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巨额合法收入无偿地拿出来办“学校”这种社会公益事业。如办学能营利,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投资导向。相反,如规定民办学校“亏了本自己兜着走”、“赚了钱却不是自己的”,除极其少数的志士仁人外,谁会干这费力不讨好的事?不如去搞房地产、宾馆、酒店。何况办学亏本的风险大于保本的可能,特别是那些有钱投资但多数又对教育一窍不通的富人。 所以,真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至少在政策上必须给予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允许民办学校合法营利又如何?市场是由买卖双方构成的,民办学校能否有利可营,还须得到买方的认可。何况在完全由公办学校“称霸”教育市场的现实下,有勇气投资办学赚钱的富人能有多少? 最后,把发展民办教育仅仅当作对社会教育资源数量上的补充,而不知道公办学校(主要指中小学教育)教育质量长期整体低劣的状况,需要在不同体制的学校间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有利地改善和提高。这也是一些人在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制订上思想转不过弯子的重要原因。 作者说明:本文所引用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来源于国家教育部(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相关链接:备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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