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能乱罚学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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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     2002-11-10     豫章 

 

      只因违反校规,被学校学生科处以罚款,学生因此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省教育厅及物价局对学校的这种处罚方法表示否定。 

      谢某是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原省物资学校)2002级的学生,10月11日中午,他因打架被学校罚款200元。记者7日在该校见到他,他对学校罚款这一做法仍不能理解,“学校已给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这我没什么怨言,但为啥还要罚我200块钱?”据了解,谢某的家长对学校的罚款决定也极为不满,这笔罚款至今还没交。 

      因喝酒被学校罚款的同学付某说:“那天我和一些同学喝了点酒,学校罚了我50元,其他11人每人20元。”学校开的收款收据,清楚地写着“罚款”字样。一位被罚同学的收据上盖着“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学生科”的印章。一位来自四川的学生说:“我家经济本来就困难,一个月家里寄200块,刚够伙食费,稍不注意被学校罚了钱,为了缴罚款有时只能自己饿肚子。”该校学生科彭主任解释说,“除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之外,凡处罚过的学生通常都是违纪三次以上,罚款也是为了配合教育。”记者问学校开具的罚款收据是否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彭主任说没有。 

      记者在省教育厅普通中专处了解到,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只有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有罚款的权利。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不合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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